先辞职再竞岗 华为”辞职门”博弈新劳动法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177

||2009-02-08

从华为辞职门的喧嚣到越来越多用人单位的出招应变,一场面向1.4亿名产业工人和近1000万家企事业单位的普法教育,越来越深入人心。

2007年11月初,华为公司的人力资源调整引起全国范围的关注;一部即将实施的法律,引起全球范围的争论。华为耗资10亿元鼓励7000名老员工辞职,而事件产生的冲击波远远超过华为的预期;劳动合同法在实施前夕的争论和引发的一系列变故,也出乎立法者的预料。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直接影响当今中国1.4亿名产业工人和近1000万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其立意相当明显:保护30年来一直弱势的劳动者!

这一切,看上去很美。2007年的冬天,很多人的命运有了改变。

现象 华为式冲击波如同核爆

2007年11月2日,本报率先报道《华为补偿10亿元鼓励7000名老员工辞职》,不到一个月,国内外逾百家媒体将这一消息传递到中国的大多数地区,“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鲜为人知的名词,迅速在人们的口中传递。

虽然华为一直否认,但外界对这次被媒体冠以“辞职门”的人事调整表示质疑,人们普遍认为华为是在刻意规避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特别是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相关条款。

华为辞职门的扩散效应,却迅速以核爆炸式的冲击波,影响着国内一个又一个城市。无论外企、国企、私企还是事业单位,都开始忙着“规范”用工形式。不管是广州深圳,还是北京上海,处处皆能听到那句著名的叹息:公司不是我的家。

“这是一部大家都必须遵守的法律,也必须是大家都要打算遵守的法律。”2007年11月18日,《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在深圳南都论坛上,这样告诫与会的企业主们。

一边是1.4亿名产业工人,一边是1000多万家企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正被越来越多的人讲述、学习和利用。

探因 低成本造就了弱势劳工

世界工厂―――这个曾让国人感到荣耀的称号,如今正被越来越多的人反思。一亿条牛仔裤换回一架波音飞机,现实背后是辛酸和苦痛。

华为辞职门事件和《劳动合同法》,撩拨着珠三角地区加工制造业用人单位的神经。他们依靠微薄的利润维持发展,因此极力压低劳动者薪酬,继而扩大规模―――类似的模式,在过去的30年被地方政府和企业一再复制。

“800元的月工资能招到什么样的工人?每月拿800元钱的工人又能从事怎样的工作?”学者们这样质问抱怨《劳动合同法》过于保护劳动者的企业主。“工人需要这部法律,企业主同样需要,中国经济也需要。”常凯说,重视经济效益,忽略劳动者权益保障;重视经济发展,忽略劳动者收入增长;在国家经济高速发展时,亲历的劳动者却未能分享成果。中国劳工的无奈与艰辛,已成为一个怪圈。

作为一部调整劳资关系的新法,《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实施应是必然。“低成本战略必须改变,中国劳动力成本低的状况必须改变。”常凯说,这也是立法者的愿望。

在深圳另一个场合,经济学家张五常却为此感慨:“中国现在未富先骄,要搞《劳动合同法》,又要提最低工资。”数百名企业家掌声如潮―――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拥有多家制造型企业。

结果 劳动者的春天终于到来

2007年12月17日,23岁的陈军花6元钱,从龙华一个地摊上买了本红色封皮的《劳动合同法》。三年前,他从湖北黄冈老家来到深圳最密集的工业区龙华,辗转多家制造企业。

“都说《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的,先学一学。”与陈军有着同样想法的人越来越多。老板的某一次大会讲话,周围工厂的大裁员举动,媒体对辞工事件的持续报道,让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意识到:终于有一部可以直接影响自己的法律了!

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拥有1.4亿名产业工人,其中技术工人7000万人,居世界各国之首,而中国职工收入的总和占GDP比例在13%左右,过去20年,这一比例持续下降。

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立法者认为,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平衡。

与华为7000老员工“先辞职再竞岗”相似,一些企业与老员工的特殊合同变更,也被外界解读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连续两次劳动合同或10年以上工龄可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者可获得3倍工资,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这些显见于《劳动合同法》的条文,也凸显了立法者的意图。

《劳动合同法》已于昨日起实施,劳动者的春天终于到来。

新闻回放

★2007年9月底开始,华为公司逐步实行老员工“自愿辞职”再竞聘上岗。至11月初,7000名工龄超过八年的老员工完成“先辞职再竞岗”,华为公司共支付补偿金超过10亿元。

★2007年11月,经本报及相关媒体报道,华为此举被外界解读为规避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特别是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相关规定。

★2007年11月至12月,围绕华为辞职门和《劳动合同法》的大论争,波及中国大多数角落,伴随着的是一个又一个辞工潮。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和深圳市劳动部门介入调查,至12月底,深圳劳动部门作出“在辞职门事件中,华为并无不妥之处”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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