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法定期限 “反垄断第一案”法院不予受理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942

||2009-02-08

以北京兆信为首的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告上法庭一个多月后,有着反垄断第一案之称的该案终于有了一个阶段性结果。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送达书面裁定,称“本院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案起诉人兆信公司、惠科公司、网盟公司、恒信公司所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法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上述法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说,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行有自己股份的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码并正式对外发文时间是2007年12月,到目前为止不足一年。而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他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存在超过期限的问题,防伪企业肯定要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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