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总署:进口音像制品应报总署进行审查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451

||2009-02-08

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发出通知:今后凡从外国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和进口用于出版、信息网络传播及其他用途的音像制品,均应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规定,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责由文化部划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总署为此将设立进口音像制品审查委员会,由若干名专家组成,负责审查进口音像制品的内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进口单位申报材料和报审样品,并组织专家进行内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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