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违规 中电广通遭证监会行政处罚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169

||2009-04-15

中电广通今日披露,2009年4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市公司及相关高管各自领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中电广通在2003年年度报告、2004年中期报告、2004年年度报告、2005年中期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中电广通在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据悉,上述事项主要针对中电广通2003年12月19日与中国有线商业承兑汇票引发的相关事项,公司2003年至2006年期间报告未予以披露。

中国证监会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责令中电广通改正,给予中电广通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分别给予单昶、倪剑云警告,并处以8万元的罚款;给予郭伟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分别给予贾利民、郁洪良、马雅琳、钱峰、熊克力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分别给予苏振明、范卿午、徐华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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