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呼唤法律有效保护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009

||2004-11-18


  《北京青年报》11月15日报道说,近年来,广州市的“120”平均每天接到电话3350次,但其中有效电话只占23%,其他均为无效甚至是恶意骚扰电话。
“120”急救电话是名副其实的“生命线”和“生命健康保障线”,打这个电话是为了救命。然而,在广州市,这个“救命热线”却成了名副其实的“骚扰热线”,以至于本身也想喊“救命”,这岂不让人感到诧异?
笔者在网上嵌入“120电话骚扰”进行搜索,竟出现了6300多个类似信息,这些信息表明,“救命热线”变成“骚扰热线”的情况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了。


  其实,对制止“120电话骚扰”能找到法律依据,予以惩戒也是有法可依。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广州“120”接到的骚扰电话中,有恶作剧、性骚扰、恶意骗叫救护车、好奇好玩等情形,这些行为侵害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理应受到法律惩处。其次,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的规定,给“120”打骚扰电话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侵权人要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有权主张民事赔偿,如急救车被骗出车造成的损失、被骚扰的人员的精神损害等。


  那么,有了法律依据,为何“120”这条“生命线”还如此脆弱呢?笔者认为原因是这样的。从法律层面上看,“120”骚扰电话侵权人违法成本低,被侵害人取证困难;在执法方面,公安机关对有些情况很难定性,况且大部分违法者是学生、精神病患者等等,这些情况的存在,削弱了法律的刚性,客观上纵容了骚扰“120”成公害的严重事实。


  总之,给“120”打骚扰电话属于违法行为,关键是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并履行法定的职责,对违法分子予以严惩,使其不敢为。与此同时,国家还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条款,尽快打上法律“补丁”,使法律在执行过程中更加有针对性,从而加大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以保证“120”电话的安全和畅通,别再出现类似“120”也喊“救命”的笑话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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