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卡拉OK版权费惹官司 佛山一娱乐城被诉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909

||2009-02-08

涉嫌未经许可营业性播放音乐作品和MTV音乐电视,广东省佛山“好乐迪”娱乐城遭遇了多起诉讼纠纷,并在近日被告上法庭,开了全国先河。

今年5月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先后受理了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单位提起的要求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好乐迪娱乐城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72448.5元的3起著作权纠纷案件。

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有关人员介绍,这是该协会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就未支付版权使用费的娱乐城提起的民事诉讼。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称,该协会系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并可以根据著作权人授权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原告称其发现被告佛山好乐迪娱乐城在其经营的位于佛山市季华六路的卡拉OK营业场所内未经其许可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营业性播放原告管理的音乐作品《大海啊,故乡》,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侵犯其著作权益,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佛山日报》上公开道歉,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及支付原告为诉讼的合理支出费用30117.5元。

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其分别是《不想长大》、《你是我的玫瑰花》等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或排他性专属授权人。被告佛山好乐迪娱乐城未经原告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分别为人民币67213.5元、55117.5元。

禅城区法院于5月29日对其中北京鸟人艺术公司和北京天语同声公司起诉的2起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以原告并不具备上述音乐作品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还将于近期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的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相关链接]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9号)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于2006年11月13日向全国发出公告,授权中国音像协会在全国范围内代为行使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取工作。

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基本标准为每日每间12元,收取日期自2007年1月1日起算(新开业的自开业之日起算)。经营者将使用权费统一汇至中国音像协会特设的全国统一帐号后,中国音像协会将发给《卡拉OK经营行业著作权许可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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