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开心网二审维持原判 开心人部分胜诉

    |     2015年7月13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073

||2011-04-13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两个开心网涉不正当竞争案二审今天(11日)上午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kaixin001.com”、”kaixin.com”——开心人公司与北京千橡互联公司、千橡网景公司的这场“车位”争夺战从2009年10月开始,今天终于告一段落。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实际上,一审判决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不得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开心人公司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并赔偿开心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可以说,虽然没有认定千橡不正当竞争,但是开心人已经部分胜诉,上诉的理由是什么?二审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

开心人公司提起上诉第一个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千橡公司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行为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代理律师:2008年10月份,千橡公司明知“开心网”这一网站名称和“kaixin001.com”这一域名已经成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和标识,为了夺取客户、欺骗网民,巨资购买并首次启用“kaixin.com”域名运营假开心网。千橡公司将与开心人公司相同的网站名称和相近似的域名相结合,足以误导网民产生误认,从而造成对开心人公司合法权益的巨大伤害。

对此,被上诉方千橡公司认为,他们使用的“kaixin”与开心人使用的“kaixin001”,有明显区别,不会导致公众误认。并且指出,上诉人当时自愿放弃获取该域名,却又在他人购得该域名进行经营使用时,要求禁止他人使用是侵权行为。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在我国域名工作机制下运营属于有价值的无形资产,上诉人的这一行为是对该域名财产价值的掠夺,侵害了该域名合法持有人的财产权。

上诉人代理律师:在本案一审宣判后,众多互联网业内人士慨叹开心网羸了官司输了市场,千橡公司输了官司却捡了个大便宜,可以花40万买3000多万的用户,这样的投入产出没有哪个正常的互联网企业能够做到。

对于1000万元的赔偿数额,上诉方开心人公司认为,采用国际通行标准,以销售收入除以用户总数,是每个用户的价值。在2009年的时候,开心网每个用户仅仅有0.64元,现在已经超过2元。按照最保守的估计,开心人的损失都在2000万元以上。

千橡公司则认为开心人公司的计算公式漏洞百出。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首先,上诉人以收入代替利润,没有扣除成本、费用和支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上诉人没有提供利润下降的证据。最后,上诉人没有证明收入减少与被诉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法官当庭宣判,维持40万元的赔偿额度。

法官:在开心人公司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其实际损失,也难以证明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侵权获利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方式、期间、规模、后果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的赔偿数额尚属合理,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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