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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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世界||2012-02-21

如皋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皋办[2008]87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皋委发[2008]43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现将《如皋市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奖励办法》印发如下,请予遵照执行。

中共如皋市委办公室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8日

如皋市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抢抓全球服务外包产业重大发展机遇,根据南通市政府通政发[2007]75、皋委发[2008]43号文件关于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精神,设立我市发展服务外包专项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外包专项基金”)。为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加速引进、培育和发展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外包专项奖励基金是指市财政从本级财政预算中按年度安排的用于引导、扶持和鼓励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奖励原则和实施主体

第三条 服务外包专项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开、公正和扶优扶强、科技示范、突出重点、鼓励创业的原则。重点支持长江镇(如皋港区)熔盛服务外包功能区、宝林服务外包功能区、规划建设中的服务外包示范区及其服务外包企业(机构和个人)发展。

第四条 对服务外包企业实施奖励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共同实施。

市外经贸局:负责服务外包工作组织推进、综合协调,负责对服务外包企业(机构和个人)的审核、认定;会同财政局负责对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组织、申报材料的审核,服务外包工作的绩效考评。

市财政局:负责外包专项资金的财政预算管理,外包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的审核、专项资金的拨付。会同市外经贸局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跟踪管理及绩效考评。

市发改委:负责将服务外包功能区、示范区建设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及第三产业年度发展计划,参与服务外包项目的审核和认定。

市人事局:负责服从外包领军人才参照皋办[2008]36号文件精神进行奖励。

市科技局:负责服务外包科技型企业的认定、申报及奖励。

市审计局:负责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审计。

审监察局:负责对服务外包企业项目审定与认定的监督,以及对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督查。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服务外包专项奖励资金的奖励重点是服务外包重点企业,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人才引进、品牌建设和领军人才引进;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海外市场拓展;服务外包专项招商、引荐、推介;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资质认证补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争取获得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配套。

1.鼓励引进离岸外包企业。包括引进世界服务外包100强、国内500强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重点放在承接日、韩服务外包,加快拓展承接欧美服务外包业务等方面的奖励和补贴。

2.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包括对服务外包企业软件产品认定、创建品牌、行业资质认定、租赁办公用房、税收增长等方面的奖励和补贴。

3.鼓励以企引外。包括开展服务外包宣传推介、境内外招商引资、交流与合作活动经费支出。对成功引荐服务外包项目并在我市服务外包功能区内注册、投产的镇(区)和单位,给予奖励和补贴。

4.鼓励龙头企业搭建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包括土地指标点供、基本建设各项规费、配套服务等方面的奖励和补贴。

5.鼓励行业商会搭建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包括将检测、设计、研发、物流等非核心业务从行业或企业中分离出来,对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的公共平台建设,对国家、省、重点高校院所和科研单位在服务外包功能区内设立从事服务业务的研发机构等方面的补贴。

6.鼓励人才培育、引进和激励。包括对服务外包领军人才的奖励、对服务外包包需专业人才的培养、吸引优秀毕业生来如创业、引进紧缺人才,采用订单式委托大专院校和培训机构培养服务外包专业人才,职业技术学院开设服务外包专业课程,服务外包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奖励补贴。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鼓励引进离岸外包企业方面

1.每引进一个全球服务外包百强企业、国内服务外包50强企业且在服务外包集聚区或示范区注册并正式投产的镇、区奖励8万元或5万元。

2.每引进一个注册资本金30-100万美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且在服务外包集聚区或示范区注册并正式投产的镇(区)或单位奖励2万元;引进注册资本金100-300万美元的奖励5万元;引进注册资本金300-500万美元的奖励8万元;引进注册资本金500-10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引进注册资本金1000万美无以上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的可折算成美元按标准进行奖励。

第七条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方面

1.进入经济开发区、如城镇服务外包集聚区、长江镇(如皋港区)物流外包功能区、船舶产业设计外包功能区的服务外包企业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其租用房三年内房租金全额减免。

2.率先在市服务外包集聚区注册落户且年销售收入大于300万元的服务外包企业前3名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

3.每新增一个被认定为“江苏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的,奖励额度为省奖励标准的30%。

4.服务外包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的,当年其所上缴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以后三年每年销售收入增长30%以上的,其每年上缴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40%、30%、20%奖励给企业。

5.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包括当年获得国际认证或认证升级后给予支付经认证机构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服务外包企业当年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知名商标,分别给予每个商标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7.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各类担保机构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并视项目贷款情况给予担保公司25%的贴息补贴。

第八条 鼓励以企引外方面

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服务外包招商活动并设立摊位的,分别境内外给予每年一次摊位1万元或2万元补贴。

第九条 鼓励龙头企业搭建服务外包示范基地方面

1.对在服务外包集聚区及示范区内注册登记的服务外包企业按总体规划自建示范基地的,积极协调土地点供指标。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实际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进区服务外包项目,免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人防建设基金,白蚁防治费按实际成本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镇、开发区依法收到。

3.对一次投资建设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建筑容积率必须达到1.0以上,建筑密度达到45%以上,经认定并竣工的,由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元的补贴。

第十条 鼓励行业配套搭建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方面

1.对在服务外包集聚区或示范区内设立的与服务外包业务相关且动作正常的公共服务平台(指公共测试中心,公共检测中心、公共数据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211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研发机构等),并获得国家部委、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对获得国家、省级和南通市级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称号的镇(区)分别奖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人才培育、引进和激励方面

1.对在国际100强或国内50强服务外包企业中从事过服务外包工作、在市区服务外包示范区内新设立服务外包企业中发挥领衔作用、且企业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领军型人才,参照皋办[2008]36号文件精神给予奖励。

2.服务外包企业采用定单式委托有关院校或培训机构培养服务外包专业人才三个月以上且与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培训人数每人给予3000元补贴。

3.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开设软件开发、动漫设计、工业设计、计算机应用、英语、日语等专业课程,且其培训学员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培训一人给予学校1000元补贴。

4.对服务外包功能区服务外包企业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并经企业认定推荐的专业管理人员,其工薪所得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补贴给个人,后两年减半补贴。

第五章 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企业(机构),应符合不列条件:

1.在市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誉记录、从事服务外包业务或服务外包业务提供服务且经市外贸局予以认定。

2.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其中大专学历50%以上)、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近两年在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

4.申请外包专项资金的项目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

5.申报的项目未从其他渠道获得财政性资金的奖励或补贴。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

对服务外包企业(机构或个人)的奖励(补贴),采用事后拨付办法,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次年一月。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另行规定)。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市经济开发区、长江镇(如皋港区)、如城镇及其它相关镇负责辖区内有关申报工作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市外经贸局。

2.审批。经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对申报材料进行会核(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申报项目进行审计、鉴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3.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督查与惩罚

第十四条 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不定期对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服务外包企业或项目单位对取得的外包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外包企业、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将收回已拨资金,并对责任人、当事人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如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财政性资金奖励或补贴低于本办法标准的,可安其差额申请奖励或补贴。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示范区为经省外经贸厅或市政府认定的专门从事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具有明确范围的区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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