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规制

    |     2022年12月20日   |   2022年, 客世原创   |     评论已关闭   |    471

2021年NFT数字作品市场爆火,市值持续高速增长。今年,台湾艺人周杰伦又对NFT进行了一轮“加持”,发行推出新的NFT数字作品项目,发行上限10000个,单价为0.26个以太币(约人民币6200元);后再因周杰伦的数字藏品“无聊猿”被盗,再一次把NFT推上前台。

那么,NFT到底是什么,其与数字经济究竟有何关联性?

NFT在国内被广泛称作“数字藏品”,根据网络公开资料显示,NFT 是 Non Fungible Token的缩写,字面意思为“非同质化代币”,是用于表示数字资产的唯一加密货币令牌,其表现可以是绘画、影片、游戏等形式的创意作品,同时可以在特定的平台进行市场交易。它代表了一种数字资产类别,而要理解什么是NFT,首先就需要了解“同质化”与“非同质化”的区别。

一、什么是“同质化”和“非同质化

同质化资产就是作为同样数量单位的该种类别资产可以进行无障碍互换。比如一张百元的纸币,任何人的一张百元纸币都是等价的,它们可以直接互换,且在价值和实用性上没有任何区别。非同质化资产则与同质化资产正好相反。一类非同质化资产下的不同单位都具有不同的属性和价值,并且很容易进行区分,不能认定价值等同和互相交换。比如艺术品,梵高的《向日葵》和莫奈的《日出》因艺术类别、画作风格、情感表达等区别和不同属性,所以它们易于区分,且每件都是唯一的,价值也天壤之别,不能认定价值等同和直接互相替代交换。

二、NFT 是什么

NFT的出现和发展依赖于科技的进步尤其是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它也是目前区块链和数字资产领域最火热的话题之一,它是一种代表数字资产的数字代币,每个 NFT 都是独一无二的,它代表了持有者对某件数字资产所有权的证明。NFT可以指向现实世界的资产,比如艺术品、房地产、资格证书;同时,NFT 也可以指向纯数字资产,比如一段视频、GIF 动画和数字图片。因其具有稀缺性、不可分割性、可追踪性以及唯一性等特性,并通过区块链和数字钱包技术来加以保证,可以很轻松的查询到从创建开始,到当前时间为止某件NFT 的所有历史交易记录详情,这就保证了任何时刻都可以对NFT 进行溯源,查看每次交易的对手方,防止艺术品交易市场常见的赝品情况的发生,并保证了其价值来源与实现。

三、数字资产时代的品牌价值来源

2021 年以来,随着 NFT 的爆发式增长,也诞生了很多天价 NFT数字作品,比如 Beeple 的作品《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在苏富比拍出了 6900 万美元。另有非常著名的无聊猿#232,价值高达285万美元,周杰伦经友人赠送的无聊猿 BAYC#3738 也高达300万元。

很多朋友会感到不可思议,为什么这么仅凭这样一张图片如何价值如此天价?自此,关于 NFT 市场价值泡沫的质疑络绎不绝。无可否认,目前的 NFT 市场投机横行,充斥着大量的泡沫,市面上的头像类项目已经泛滥成灾,随着市场的发展,优胜劣汰,多数项目都将成为泡影,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关注,NFT 市场也在逐渐规范成熟。如同传统艺术品和奢侈品品牌一样,NFT 也具有成为品牌的特质,它对应的互联网社区文化,覆盖了特定人群,并建立了社群群体认同,这直接决定了它的价值来源,特定的群体对品牌的认可支撑了NFT 的价值,并随着社群的发展促进NFT 品牌的自我价值增长,实现价值认同。

可以预见,随着科技的进步、数字经济的发展,人们在数字世界,乃至未来的元宇宙中聚焦的时间和精力越来越多,数字资产也会随之快速增长,并有可能在不远的将来超过现实世界资产的价值,这一趋势将极大推进数字资产原生品牌的影响力,也将顺理成章地超越传统品牌的价值。

四、NFT数字作品的法律规制现状

NFT数字作品作为一新生事物,在中国法规制条件下,目前针对性法律规范有限,这也体现了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那么针对NFT数字作品的保护与法律规制,主要可以纳入虚拟财产保护范畴。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中国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提及网络虚拟财产。尽管法律尚未明确定义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也未明确规定 NFT 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根据NFT的性质与特征,我们认为其可以归纳入网络虚拟财产。

同时,《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25 号)》, 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因此,NFT 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其理应受到《民法典》保护。进一步的推论是在中国法下,尽管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严格限制,但是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中国公民可以合法拥有、合法取得的 NFT。但是,NFT 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并不能推理出所有的和 NFT 相关的商业行为都是合法。NFT的发行、NFT的交易平台、NFT衍生品等等NFT的上下游产业链中几乎每个环节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判断相应的法律风险。

五、NFT数字作品的铸造与版权保护

作为一个全新的概念和事物,基于法律规制滞后性的特性,NFT给法律界留下了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在监管层就 NFT 制定专门的法律或者规范之前,针对NFT相关法律问题,只能就具体项目而言进行具体判断。

如果 NFT 的铸造基于某个实体版权,那么 NFT铸造者则可能涉及版权侵权问题, NFT 购买者所享有的权利,必须与源权利进行权利上的切割与确认,否则有可能构成侵权。目前,国内 NFT 交易平台大多规定,NFT 的版权归发行人或其他权利人所有,购买者仅拥有 NFT 的所有权以及有限的转让权。特别的,对于由实体艺术品衍生而来的 NFT,一般而言,除非合同中存在特殊安排,NFT购买者无法获得NFT所对应作品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 NFT 交易平台明知 NFT 所对应作品的版权存在瑕疵,仍放任其发行,交易平台可能会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这一点在接下来的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NFT数字作品侵权“第一案”中可以得到验证。

我们知道,NFT 的生成过程完成了作品由现实物理世界向数字虚拟世界的转移,但如果最初现实世界中的作品就是侵权作品,那么生成的 NFT 同样也会构成对原始作品权利的侵犯。因此,作为NFT 艺术品的制作方、发行方应当对原作品是否侵权以及是否获得权利人授权有必要进行审核,以规避侵犯著作权从而面临的民事侵权,甚至相关刑事风险。

六、NFT数字作品的维权现状及NFT数字作品侵权“第一案”判决确立的NFT数字作品交易要点 

4月1日,周杰伦在ins上表示,黄立成送给自己的无聊猿 BAYC#3738 NFT被盗了,索赔无门,造成损失约300万元。此外,也有网友表示,其在某平台抢到的限量数字藏品后因相关平台被封等原因,导致后续维权困难。

我们知道,NFT是一个新事物,缺少法律具有强制力的保护手段,不仅普通消费者面临遭受财产损失投诉无门的情况,NFT作品在侵权保护也存在很大空白。NFT热度持续法律监管空白问题逐渐显现。

我国在立法中存在一条原则性保护规定,认定财产权所保护的客体包括虚拟财产(《民法典》第127条),除此之外,我国在NFT的司法保护中也在做不断探索。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我不是胖虎”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做出了一审判决。作为国内NFT侵权首案判决,这个案件对NFT以及NFT数字作品的性质、NFT与著作权保护、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停止侵权的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同时形成了相应司法审查标准。

在该案中,被告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胖虎打疫苗”系列美术作品制作成所谓的“数字作品非同质权益凭证(Non-Fungible Token,NFT)”,即NFT数字作品后进行出售。由于NFT技术本身的特殊性,如何将现有的《著作权法》规则适用于这样的商业交易模式,争议很大。该案一审判决基本认定了在中国法下“NFT数字作品”的交易要点:

首先,该案确认NFT法律属性属于“权益凭证”。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NFT本质上是一张权益凭证,记载权益归属。而NFT是一把验证某件作品的载体是否为元件的证明。《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也提出,NFT是为了数字资产确权,而确权后的价值,应是基于数字资产自身的价值,不应是通过人为制造稀缺性来实现。

其次,杭州互联网法院明确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应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否则将因为存在帮助侵权的主观过错而承担责任。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不仅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当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权方面做初步审查。

再次,该案判决明确NFT数字作品交易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我们知道,NFT(非同质权益凭证)是用来标记特定数字内容的区块链上的元数据,该数据和存储在网络中某个位置的特定数字内容具有唯一的且永恒不变的指向性,并显示为具体的网址链接或一组哈希值,据此可以访问被存储的特定数字内容。作为抽象的信息记录,NFT能够记载特定客体(即NFT数字作品)的初始发行者、发行日期以及中间流转记录。例如,案涉NFT便可以记载该NFT漫画数字作品由被告平台某个用户发行,并且由另一个用户取得。

NFT数字作品交易首先需要平台用户将作品上传至平台区块链上,生成权益凭证和起草交易合同(即判决书中所称的“智能合约”),这个过程就是NFT数字作品的铸造。由于NFT数字作品由铸造者自行上传,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交易中的上传行为以及销售行为过程包含对该数字作品的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三方面行为,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所以NFT交易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

最后,法院认为,因NFT数字作品交易结合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的特点,NFT数字作品一旦完成交易转移,无法在所有的区块链上予以删除,可采取经该侵权NFT数字作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在此,法院明确NFT数字作品停止侵权的创新承担形式即断开连接,打入地址黑洞。

综上,NFT作为新的丰富数字经济模式的一种形式,在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其特性及监管现状,在催生巨大商业价值的同时也伴生复杂的风险。我们必须了解,在缺乏完善法制监管的现状情况下,NFT“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因此,从本质上而言,NFT作为中性的技术,且具有一定价值,但是不当的行为可能导致相应的法律风险。这也是目前相关监管部门对NFT 这一前沿新鲜事物的核心观点,即有价值,但是需要严格监管。

 

作者:张明敏,执业律师。

本文刊载于《客户世界》2022年1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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