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进技术公司就英特尔起诉侵权一案的声明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045

||2005-01-24


  就英特尔公司(Intel Corporation)与本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声明如下:

  1.本公司证实:2005年1月20日正式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英特尔公司(Intel Corporation)的起诉状。部分内容如下:

  原告:英特尔公司(Intel Corporation)。地址:美国,特拉华州,19801,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奥兰奇街1209号(1209 Orange Street,City of Wilmington,County of New Castle,Delaware 19801,U.S.A)

  法定代表人:克雷格.贝瑞特(Craig R Barrett),系英特尔公司首席执行官。

  诉讼标的:796万美元(或约合6,583万元人民币)

  2. 本公司同时强调:作为一个有十余年历史、始终坚持自主开发的政府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东进技术一贯注重自我知识产权保护和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权利、遵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东进技术每年的产品研发经费都超过销售收入的10%以上,70%以上的员工为研发人员,拥有全部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

  3. 本公司完全理解:由于市场竞争策略的需要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本身的复杂性,发生在高新技术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是非常正常的行为。关于本案,本公司的专业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正在认真研究有关诉讼材料,将采取积极的行动应诉。目前暂时不对案件本身做任何评论。


  4.本公司工作:包括研发、生产、销售等所有工作一切照常运转。



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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