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产部完善呼叫中心业务管理政策

    |     2015年7月12日   |   会员服务   |     评论已关闭   |    1219

||2005-02-02

    信息产业部近日对呼叫中心业务管理的有关政策作出相应调整和进一步明确,以应对呼中心业务组网方式和业务提供方式中出现的新情况,促进呼叫中心业务健康发展。

    信息产业部的通知进一步就呼叫中心业务覆盖范围作出界定,呼叫中心业务的覆盖范围围是指终端用户拨本地呼叫中心号码接入呼叫中心系统的地域范围。业务覆盖范围是指终端用户拨本地呼叫中心系统的地域范围。业务覆盖范围内的终端用户接入呼叫中心系统时仅需向基础电信运营商交纳本地通信费用。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可以根据技术、业务、市场等因素,自行决定采用何种组网技术方案经营呼叫中心业务。

    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应当采用其申请材料中提出的组网技术方案开展呼叫中心业务,若拟改变原组网技术方案,须事先报备原发证机关并变更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相关内容后方可实施。

    对跨地区经营呼叫中心业务的经营者是否需在业务覆盖范围所在省区市设立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不做原则要求,但跨地区经营呼叫中心业务的经营者应当结合其组网技术方案,指定相应机构负责业务覆盖范围内的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跨地区经营呼叫中心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办理经营许可证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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