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我非告不可!

    |     2015年7月13日   |   客世原创   |     评论已关闭   |    1483

|李绍章|2010-03-26

本文开头不得不再玩一回“旧事重提”。我这人,喜欢火车不喜欢火车站,喜欢铁道不喜欢铁道部。2006年,我和我的友好同事、诉讼搭档张进德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了铁道部、上海铁路局、北京铁路局等“老大”、“老二”和“老三”。可是,一等就是四年,生个孩子的话也都上幼儿园了,她/他爸的官司还没立案。可是,法院“只收状子不立案子”的司法现实气得我至今未婚,光棍一条。

扯多了。不过,该组案件在当时通过媒体进入了大众视线。先由上海的新闻晨报和北京的法制日报报道,遂引起包括北京青年报、方圆法治、中央电视台、第一财经电视台、美国亚美时报等几十家国内外媒体的进一步关注。我们也相继在包括网络博客、南方都市报、中国改革报、新京报等传媒发表了此次公益诉讼活动的系列评论文章,还入选了2006年度《法治蓝皮书》“人物篇”。四年后的今天,我又起诉了中国移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①大胆锁闭短信发送功能:侵犯我通信自由

 2009年11月26日晚,我利用手机群发功能发送感恩短信,结果被关闭短信发送功能。事后拨打10086服务热线询问,被告知是“上级有关部门命令”、“政府有关部门通知”等,我详细询问什么部门、什么内容及正当理由与合法根据,对方言称“对外一致口径只能回答至此”。我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我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反复协商,并投诉到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尽管受理但一直不予答复。

12月4日(第九个全国普法日),我和我的代理人张进德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没有携带起诉证据,法院不接收“裸状”,遂返回收集相关证据,于12月8日再次去法院,法院接收了我的民事起诉状。但事后一直没有声音。直到12月22日,法院来电称此案采用“诉前调解程序”,并称已和中国移动方面反复沟通,希望庭前解决。后来,中国移动来电表示,试图通过电话解决,我要求在法院见证和主持下,当面向我书面完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真实、明确告知义务”,对方答应汇报领导后再给予答复。但几天过后仍没有音讯,我遂向法院表示,因中国移动缺乏诚意,我宣布“不同意诉前调解程序”,并要求法院启动诉讼程序,依法立案开庭审理。法院方面表示研究后给我答复。

事后,中国移动又来电试图寻求“私了”。我答复,因中国移动此前缺乏足够的诚意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我已向法院表示不再同意诉前调解,并要求法院启动诉讼程序解决双方纠纷。中国移动聘请的代理律师与我及我的代理人张进德交谈,希望我们理解中国移动,并称此案并非移动一家所为,是他们和联通、电信达成的三家框架协议,对短时间群发短信有关闭发送功能的协议,如果涉诉,“不好办”,但我表示“已向法院表示要求进入诉讼程序依法处理”。中国移动的代理律师也当即表示“那我们法庭上见”。

②二次关闭:我再告

孰料,2010年1月3日,中国移动又擅自关停我的短信发送功能。不可思议的是,我当天就发送过1条短信,也竟然在那天下午5点04分关停了我的手机短信发送功能。这就更让人百思不得其解了。我放弃冬眠,连夜拨打10086服务热线10次,反复投诉,要求移动方面如实告知关停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但他们迟迟没有明确、真实的答复。10个接线员答复了9个版本,有的答复说是“服从上级指令”,有的答复说“配合相关部门工作”,有的答复说是“接有关部门通知”,有的答复说是“短信异常”,有的答复说是“垃圾短信处理”,有的答复说是“短时间流量太大”,有的答复说是“发送过于频繁”,有的答复说是“有朋友举报我,不愿意收到我的短信”,有的答复说是“上海世博会期间为配合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工作,整治垃圾短信”。等等。直到次日中午12点,我再次拨打第11次投诉热线,并且通话长达1小时,他们才在下午1点多由投诉处理部门来电解释,答案仍然是含混的那句“为了配合相关部门工作”。

我原本心胸狭窄,中国移动却非要过来硬塞猛挤,只好把我又一次惹毛。于是,继第一份诉状之后,1月4日我又去黄浦法院递交了第二份起诉状,要求中国移动还我消费者知情权,保障我公民的通信自由。

③起诉挡不住侵权:“接着往下关”

可是,侵权仍在继续,没有因为我的状告而收敛。就在1月4日下午1点钟,中国移动上海公司投诉处理部门来电解释完成后,我的手机短信发送功能又一次被关停!从1月4日凌晨开通我的短信发送功能至1月4日下午1点再次关停之间,我才发送了10几条短信,且没有“垃圾”内容。这怎么算流量大呢?1月4日下午从黄浦法院递交第二次诉状回来,又致电10086要求给予解释。投诉处理部门又来电解释,理由还是老一套,只是连声说抱歉。我认为答复不到位,又要求其主管领导在1月5日中午之前给予答复,但始终没有“明确”的答复。

终于平静了一天,1月5日一天没有再次上演关停事件。可是,1月6日早上7点,中国移动又一次关停了我的手机短信发送功能,在关停前的6日零点到7点之间,我才发了8条短信,仍然构不成“流量过大”,也莫名其妙被关停了。我继续拨打10086,重复着那些习以为常的投诉,重复着听那些千篇一律的答复,“配合相关部门工作”。

更让我怒不可遏的是,当天刚刚申请开通,晚上10点多,中国移动再一次关停我手机短信发送功能,一天之内被关停了两次!侵权还在继续,1月7日,《法制日报》首家报道了我的诉案,我将此消息用手机短信群发给我的朋友,但我的短信发送功能又一次毫无商量地、说一不二地被关停。这是第六次关停我了,那几天,平均算下来,几乎是一天被锁闭一次。

④公然声称查看短信内容:侵犯我通信秘密

每次关停,我都要拨打10086服务热线要求开通,一般来说是24小时开通,但我反复催促,开通会短于24小时,但我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的“真实、明确的答复”之告知义务,却一直不能履行。这让我直到现在也搞不清楚中国移动上海公司为我提供的短信发送服务的“真实情况”究竟是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有知道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所谓“知情权”,但作为中国移动的VIP客户,我的权利不仅没有因贵宾客户而见增益,反而屡遭侵害。

单是侵害通信自由还不过瘾。就我的经历而言,中国移动不仅擅自关停我的手机短信发送功能,不让我继续发送短信,而且还要查看我的短信内容!简直翻天了、覆地了。2009年12月24日,中国移动上海公司的工作人员(工号174)来电沟通锁闭我的短信发送功能事宜,电话沟通过程中,工作人员透露查看了我的手机短信,并认定短信内容“是合法的”。当我表现出前所未有的震惊之后,质问其究竟是谁、在何时、因为什么,敢窥探我短信内容,工作人员答复是中国移动相关部门查看的,但没告知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16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国移动作为为我提供通信服务的电信经营者,无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锁闭原告短信发送功能、侵犯原告通信自由之后,又公然侵犯原告的通信秘密,明显违反了我国宪法。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国移动无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不仅不履行保护公民尤其是作为其长期客户的我的民事权益的义务,而且还侵犯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我认为,发送手机短信属于通信行为,短信的内容属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中的通信秘密权利,属于民法规定的人身权中的隐私权利。中国移动在没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在我没有放弃隐私权的情况下,擅自查看我的手机短信内容,已经构成侵害我的通信秘密权的违宪行为和侵害我的隐私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4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得知查看我短信内容的事实之后,我要求中国移动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可是至今已经接近三个月了,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向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亦无果。实在没办法,我要非告不可了。于是,2010年3月15日,又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又拿起了笔,疾书了一份民事起诉状,第三次将中国移动告上了法院。

⑤中国移动:登门拜访赶在开庭前

2010年1月19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我和我的两个代理人都去了,但因张进德博士向法庭对法官和书记员提出了回避申请,法官立即宣布休庭。下次开庭就到了3月2日,那时我还在家乡过冬、过年、度日、度假,只好由我的第二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孙成良律师出庭。

开庭前几天,中国移动上海公司市场部的周先生以及我的客户经理(我是中国移动的VIP客户,专门配备客户经理)王小姐,不断来电、来信,想“登门拜访”。我均作出明确表示,因与中国移动有案在身,结案前不会见对方任何客人。对方均称我是贵宾客户,公司提供VIP客户体验服务,请求给予机会。对此,我感到非常纳闷:我是中国移动上海公司近十年的客户,为什么前九年不来“登门拜访”,到了第十年才突然想到来拜访呢?难道是十年一次吗?况且拜访的时间也非常暧昧,偏偏是在开庭前两天。于是,我就短信将此问题提出来,并要求对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真实、明确”告知我该项“登门拜访”服务的性质、目的、内容、意义以及推广程度等,同时要求其事先给我邮寄一份书面拜访提纲,我要先行审查拜访提纲,认为有接见必要并等待案件审结之后,再确定会见时间和地点。短信发出之后,周先生认真回复了此项“登门拜访”的相关事宜。客户经理王小姐那边则因为涉及对VIP客户的体验赠品,我建议其不要登门,可以选择邮寄方式。

 事实上,客户经理王小姐想登门拜访的意思,早在春节前就有了。只是当时我明确作出了拒绝,并言称春节之后再作约定。春节刚过,对方就来电来信,依然想来拜访。因涉及诉讼案件,我一直未予答应。相比之下,市场部的周先生则是在开庭前两天才突然来电来信的,并且显得很迫切、很客气,连声称我“李教授”,在我多次明确拒绝之后,他又想方设法联系到我的第一代理人张进德博士,反复说明拜访的意思,甚至提前赶到了华东政法大学校园。显然,也不可能约见成功。

我无法判定这种热情约定与我的起诉是否有直接关联,但因这种突如其来的拜访请求发生于开庭审理的前两天。如此暧昧的时间,那样紧迫的感觉,又不得不让天生敏感的我产生一些似乎多余的联想。然而,即便我恶意猜测,对方企图通过拜访实现与客户尤其是与已经具备原告身份的客户之间的亲和性沟通,但是,我仍然认为,作为已经具有被告身份的中国移动,应该将这份信任交给人民法院,交给中国法律和中国司法。

⑥媒体难处:纳税户、广告户,官商夹击不敢报

从传媒视角观察,客户状告中国移动等垄断性电信运营商,应该具有较高的关注价值。百姓对电信巨头等垄断性企业、行业本身就极为关注,尤其是最近打击黄色网站之事,与移动直接惹上利益关系。移动关停客户短信发送功能的事例已成普遍,即只要群发或者其扫描到“敏感字符”就会关闭。对此,《新民晚报》等多家媒体已披露。上海在中国人心中作为中国现代文明城市、法治城市的前卫代表,本身就受到关注,但近年来却屡曝光诸多重大新闻事件(如“社保基金案”、“楼脆脆案”、“杨佳案”、“钓鱼执法案”、“拆迁自焚案”、“高尔夫球场案”等),政府依法行政屡遭质疑。

2010 年上海世博会,这又是个“敏感”的时期。城市,让生活更美好。那么,政府呢?移动和联通、电信受政府指令,加强垃圾短信处理以及言论的传播管理,动辄关停客户短信发送功能,且越来越频繁、严重、敏感,依靠什么办法可催促政府规范其行政行为,树立良好的世界形象呢?

再说,这类新闻事件本身就具有法律性,迎合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迎合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的内涵,迎合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宪法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等“三个至上”思想。

可惜,国内传统媒体除了《法制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人民广播电台等极少数媒体之外,大多不敢或不便报道。有些媒体接到我提供新闻线索的电话,开始的时候热情洋溢,但一听到是状告中国移动,马上就“出奇的冷漠”,吞吞吐吐,或者干脆建议我去起诉,当我说已经起诉之后,对方则回答“等待审理就是了”,这不能不让人觉得其中的蹊跷和奥妙;有些媒体记者将采访报道稿件写好,但最终“因故”不能刊发;有些媒体记者看中这一诉案选题,却申报不批;还有些媒体记者干脆答复说“中国移动是我们的最大广告客户,要为它作广告宣传,而不是揭露侵权”。还真这么回事,这么大的一家电信企业,是政府的纳税大户,是传媒的广告大户。政府不便动它,媒体不好惹它。

事实可以这么说,但法理讲不通。不过,在利益面前,公权可以膨胀,私权可能死亡,社会也许就是这么运行的。相比之下,网络传媒则大多宽松,让我卯足了劲呐喊。除此之外,国外媒体在这一点上也开放得多。年前我就接到了多家西方媒体记者的来信,可惜,我的英文很烂,记者的中文很烂,无法直接交流,只好借助翻译沟通答其所问,有的则是通过其中国助手将事先准备好的问题对我发起提问,还有的干脆建议去博客寻找适当的材料。而我,几乎是以最开放的态度,对待全球任何媒体关于任何问题的任何提问。我认为,这是我的权利,也是我的尊严,更是我的党性使然。

⑦究竟是什么“指令”: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在中国移动侵犯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中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之后,我几十次的投诉电话,收获了若干不同的答复版本。但无论花样多少,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有关部门的指令”。一触及到“有关部门”,一闻到“指令”、“要求”,这就很有内容了。不过,所谓的“指令”究竟是什么呢?

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交换证据时,中国移动方面出示了一份政府文件。这一文件是一份印有“特急”字样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名称为“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垃圾短信息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33号)。通知指出,“为巩固前一阶段垃圾信息的治理成果,及时解决当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我部决定将本次垃圾信息专项整治行动延长至2009年6月,”从相关要求来看,这份文件的制定、发布的出发点并非关闭客户的手机短信发送功能,而是单纯地打击整治垃圾短信。这份文件中还要求基础电信企业“杜绝滥发垃圾短信息问题”,明确提出,“遵守用户约定确认原则,规范本企业群发短信息推广营销行为,未经用户允许,不得擅自群发骚扰用户”。

但在实际上,中国移动在对待作为客户的我的手机短信服务时,不管内容是否垃圾,哪怕是纯粹祝福性短信,只要是群发,达到了“三家基础电信企业集团总部签署的网间垃圾短信息协作协议”确立的流量标准,就自动关停。至于内容是否“垃圾”的判断,要么是设置特定的“敏感字符”依靠系统自动识别,要么就很可能倚靠人工筛查了。前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该向客户告知“敏感字符清单”;后者,则会涉嫌侵害客户通信秘密,我的前述遭遇就是如此。

同时,作为中国移动的用户,我几乎每天都收到所谓真正的“垃圾短信”,包括诈骗短信、广告短信等,有的甚至是中国移动发来的广告短信。按照工信部文件,则是“未经用户允许,不得擅自群发骚扰用户”。

可见,如果单纯善意地理解工信部文件,是丝毫看不出其授权中国移动侵害其用户合法权益的。整治垃圾短信,本是得民心的政府行为,但作为基础电信企业的中国移动在具体执行时,是否恪守了宪法、尊重了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内的法律呢?以群发短信关停为例,关闭或者暂停该项服务,意味着服务项目发生变动,至少应该按照合同法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或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果真如此理解的话,工信部的这些“指令”似乎没什么不可告人的,中国移动只要明确、真实告知即可,但为什么偏偏又含糊其词呢?如果“祸根”不在工信部,那么,中国移动屡次答复中所说的“配合有关部门工作”、“遵守相关部门指令”,又是什么“有关部门”、“相关部门”呢?那个公然染指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指令”又是什么呢?

⑧权利、权力、司法:我不敏感你敏感

两年前,我曾经撰文《我不敏感你敏感》,痛斥了中国的敏感文化。在我和中国移动的这组诉讼案件中,除了“有关部门指令”的答复之外,还有一个听得耳朵起茧的答复“敏感字符”。也是说,有可能我短信内容中含有移动公司确立的“敏感字符”而被屏蔽。当时,我立即要求中国移动给我邮寄一份“敏感字符清单”,以便我对这项服务的真实情况“知情”之后,编辑手机短信时避开这些肮脏的“敏感字符”,但至今没有满足我的这一要求。但我以为,真正的敏感的也许不是那些肮脏的字符,而是掌权者的权力以及掌权的掌权者。我不禁产生一连串的疑问:

第一,作为消费者的移动客户和作为经营者的移动公司之间,存在“服务——消费”的法律关系,中国移动本应确保短信发送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可是,凭什么不通知、不告知客户就擅自锁闭?经营者为何如此妄为侵犯客户权利?其背后隐藏的侵权动力是什么?

第二,通信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发送短信和不发送短信均为公民的通信自由,除非滥用通信自由,否则通信自由不容他人非法干涉和侵犯。中国移动作为著名电信企业,凭什么无视中国宪法、染指作为消费者和公民身份的客户的通信自由?

第三,公权力与私权利应当有合理的界限。政府打击垃圾短信,是管理行为,也是行使公权力的活动,但该行为(活动)应在宪法、法律和法规的界限内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不应侵犯公民个人的私权利,如消费者权益。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公民应服从管理;违法行政、不当行政,公民有权监督、批评,并维护私权利。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承诺“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但法理、法律和承诺之后,现实中掌握公权者,又是如何对待掌握私权者的呢?

第四,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审查期为7日,但如此普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为什么会在1个月后才立案?为什么还要靠当事人写出五六万字的监督评论文章之后,法院感觉到“压力”并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汇报后才立案?其背后的玄机究竟是什么?与“司法为民”的政策和指导方针有何逻辑关系?

第五,又让我想到了官商合力与百姓权益的较量问题。政府行使公权力管理垃圾短信,整治电信市场,作为为广大用户服务的服务商,面对公权力染指私权利、侵入客户的私权利领域时,应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是保护客户利益还是与官方联合侵权?

第六,政府的行政权主要用来依法行政,为人民服务,体现出“人民政府”的人民性和服务性;法院的司法权则主要用来依法司法,为人民服务,体现出“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和服务性。但是,两者有无默契?默契的性质和程度如何?什么样的默契下会对公民诉权产生障碍?“只收状子不立案子”究竟是怎么回事?

第七,据称,垃圾短信判断有二,一是内容垃圾,二是流量过大、过频。前者的判断依靠“敏感字符”,后者则依靠“群发数量”或“短时流量”。两个判断都有问题,前者所谓的“敏感字符”在服务商那里是完全保密;后者则不加区分,凡是群发、大流量、高频率一概封杀。显然,这都是很容易侵犯客户权利的手段。从而导致真正的垃圾短信满天飞,但祝福短信却“一发就关”。 那么,垃圾短信治理中如何做到规范性和法治化?

第八,服务商的利益迷信、权力迷信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怠慢。垃圾短信每天都有,尤其是商业广告类,我几乎每天都收到这样的垃圾短信,自移动关停我手机短信发送功能闹成纠纷以来,我每天保存垃圾短信发送者通过移动发给我的垃圾短信,对我生活构成极大骚扰,但为什么这么“严厉”的管理依然不能有效减少垃圾短信?而普通百姓的节日祝福短信却屡遭锁闭呢?应该说,这是利益迷信问题。而政府一声令下“治理垃圾短信”,服务商则马不停蹄,制定一些内部规则(“龟腚”),淡漠客户权利。此时,真正的“上帝”不是客户,而是政府。显然,这又是典型的权力迷信。

等等等等,不一而足。

⑨我们的行动法治:告,告,告,Ale, Ale, Ale

垃圾短信害人,影响百姓生活,政府出手整治,作为市民、百姓,双手赞成。可是,垃圾短信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单纯的流量怎么能成为“垃圾”的识别标准呢?况且,第一,作为普通百姓的节日祝福短信,群发即要立刻关停,但作为商业广告短信他们似乎置之不理,人们每天都会收到一堆真正的“垃圾短信”。第二,即便“流量”可以成为判断“垃圾短信”的标准,那么,在关停之前应该履行通知义务(这是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的“附随义务”),或者事后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尤其在消费者请求知悉权时,作为经营者的中国移动更义务履行“真实、明确答复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第2款)。但中国移动只一心服从政府指令,对自己的上述法定义务却置若罔闻、熟视无睹。第三,就我个人的关停经历来看,我查询了10086,发现除了一次小时内流量过大之外,其余都是几条、十几条,根本算不上所谓“流量过大”。

我观察下来,中国移动在此后的时间里很可能还会继续侵权。我将围绕作为公民宪法权的“通信自由”以及公民私权利的“知情权”、围绕作为公民宪法权的“通信秘密”以及公民私权利的“隐私权”继续走我的维权之路。没准以后还要陆续出现其他违约和侵权行为。

我特别想强调,两会期间,最高法院一位副院长和网民公开在线交流时,明确主张:“普通老百姓能不打官司尽量不要打官司,更加不要敢于打官司”,我的主张和这位副院长恰恰相反,我是能打官司尽量去打官司,且敢于打官司。作为一名中国的大学的法学院的人民教师,作为一名时代的社会的年轻的法律学者,我以为,学法、习法、教法、传法这么多年,在面对公权力不规范、私权利有侵犯的种种现象时,有义务站起来、跳起来、吆喝起来,作出力所能及的呐喊。真正在维权行动中形成“娱乐性司法、司法性科研、科研性诉讼、诉讼性监督、监督性娱乐”的良性循环。

⑩黄浦法院:这次还会受理吗?

就在我第一次状告中国移动的那天(12月8日),最高法院正好公布一个“关于司法公开的规定”,其中就有“立案公开”,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可是,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最初根本不是这样规范操作的。先是立案审查期内不给答复;再是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诉前调解”程序;三是直到接收诉状快一个月时,才最终决定立案,严格说来已经显著违法。我和我的代理人张进德写过多篇监督和评论文章,计六七万余字,引起了网民的一些关注。此间,黄浦法院来电想“登门访问”,被我明确拒绝。

另据了解,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相关领导(暂不点名),元旦假期曾专门约见我所在单位的一位教授级党员领导干部,在上海市法学会办公室商谈,提出他们的“困难”,担心受理后“上面”不高兴。1月4日下午我又接到黄浦法院立案庭庭长助理来电,言称经常关注我的博客,并要我1月5日下午去法院“谈话”,我和我的代理人张进德明确表示,“要么依法立案,给案件受理通知书;要么不立案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经过一个多月抗争和五六万字的评论文章监督推动,法院终于“研究”完成,并于1月5日立案,此时,距离我提起诉讼已经快一个月了,远远超过了法定期限。

不过,第二次(1月4日)起诉中国移动的案件,黄浦区法院倒是干脆利索,1月8日就立案了。大概因为前两个案件都涉及同一问题,即侵害公民通信自由和消费者知情权问题,第一案可立,第二案同理。目前,两案合并审理完毕,等待判决。那么,我第三次(3月15日)起诉中国移动的案件,缘由不再是侵害通信自由,而是侵害公民的通信秘密和消费者的隐私权,法定的立案审查期今天又要届至,但至今还没动静,难道又要让我再次重复第一案的抗拒直至逼我最终“进京上访”?但作为一名法学教师、法律学者,作为一名中国公民,我还是对中国司法充满了信任和期待。

真的好无奈。我是一盏非常省油的灯,是现代都市里的典型“宅男”,圈子小,不爱和人打交道,低调处世,老实做人。尽管前文提到我“能打官司就尽量打官司”,但遇到纠纷和正义,我还是优先选择非诉方式的。就起诉中国移动而言,在多次通过诉讼外解决未果之后,我才去启动司法救济途径的,且每次都是“尝试着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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