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垃圾短信现象观全民社会责任

    |     2015年7月13日   |   2013年   |     评论已关闭   |    1335

客户世界|母质文|2014-01-02

自央视《焦点访谈》“垃圾短信哪里来”这一期节目播出后,网络、媒体对于运营商的指责以及群众对于运营商的谩骂比比皆是,运营商一时之间成为众矢之的。当反感之后,我们冷静下来,重新审视垃圾短信这一社会事件,你将发现真相的另一面——由垃圾短信现象引发的全民社会责任。

垃圾短信的来源

垃圾短信,一般来说是短信发布者在没有征得手机机主许可和预订的情况下利用“群发”技术批量发送具有广告性质的各类信息,其中还包括一些违法和欺诈信息。发布这类信息的活动一般来说成本低廉、发送对象不特定,所掌握的号码信息则多是通过非正常渠道违法购买甚至窃取的。

垃圾短信之所以泛滥,既有移动通信产业本身利益驱动的问题,也有外部政策法律以及监管环境方面法律滞后的原因,二者互为因果。其中移动通信产业本身的问题主要还是在移动运营和服务提供环节方面,特别是移动运营企业负有不可推卸的管制和自律疏失的责任。国际上对于短信内容服务一般有着严格的准入制度,有些国家基本上将短信发布业务由运营商买断;而我国则是开放了服务提供商与运营商的合作,并建立了收入分成模式,这种模式一方面让短信产业得以蓬勃发展,另一方面却为监管乏力埋下隐忧。

运营商:实名无罪

电话实名制实行已经有两个月的时间。从四川移动几家A类营业厅的业务办理情况来看,我们公司在实名制的执行层面落实得较为彻底,不仅在营业厅办理新业务被要求实名,诸如购买上网卡一类的数据业务产品也同样会被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不过实名制落实到位并不等于推行实名制的初衷就完全达成了,起码在防止垃圾短信骚扰这方面,就我个人而言并不是太明显,每天收到的卖房促销广告仍是层出不穷。虽然运营商提供了垃圾短信文本过滤技术,但垃圾短信的发送者也着实“魔高一丈”,什么拆字、拼音、繁体字、竖排、加空格之类的小花样层出不穷,让人不堪其扰。

治理垃圾短信效果不佳当然不能全怪实名制,实名制只是一种治理手段,而我们缺少的是一套对于垃圾短信这类信息滋扰行为进行有效整治的解决方案。且不说目前实名制主要针对新入网或者移机、换号的用户推行,目前市场上已经存在了数以亿计的未实名用户,他们的号码都可能被用来发送垃圾短信;就算全国的手机号码都实名了,在对垃圾短信行为缺乏足够严厉的惩罚手段的情况下仍然会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为什么?当然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件下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即使被发现,不法分子也不会遭到太严厉的处罚,甚至不用负上刑事责任。相比之下,备受滋扰的消费者想要维权则成本高昂,运营商的用户都是数以亿计,就算你饱受滋扰、反复投诉,也不见得会得到特别处理,于是自然会有用户无奈选择默默忍受。

当然,移动运营商绝对有能力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对发送数量庞大、内容雷同的信息加以屏蔽。但是,由于服务提供商与移动运营商作为利益共同体,既当“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因此无法在短信运营中积极承担必要的内容监管责任。电信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绝不是单纯的表表态、认个错或者道个歉,在垃圾短信这一社会性事件中电信企业要真正体现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就必须要舍弃巨大的经济利益。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全球化进程中无法回避的使命,作为一种国际普遍认同的理念,要求企业在创造利润、为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也要承担对消费者、员工、社区、环境的责任。从企业社会责任管理角度来说,运营商应当以身作则,积极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开展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将自身主营产品与服务结合起来,将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与隐私作为企业重要的社会责任,并将其纳入企业战略管理体系、价值链管理体系以及日常管理之中。

消费者:星火燎原

普通消费者在垃圾短信面前作为弱势群体,借用鲁迅《纪念刘和珍君》中的一句话: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我想几乎每个人都有过类似举动:在收到此类短信后一边诅咒抱怨、一边逆来顺受地将其删除,并渐渐习惯、默认它们的存在。这种“看客”心态无疑很可怕,这种习惯和默认实际上支持甚至怂恿了垃圾短信发送者,令他们更加肆意妄为,也让相关部门缺少改善自己服务的紧迫感。

无疑,我们有理由对权力部门和相关企业表达愤慨和不满,他们应为这种不良现象承担主要责任。换个角度讲,垃圾短信伤害的是我们自己的生活,我们更应该积极还击来彰显对自己利益的珍视。我们在反击垃圾短信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不断呼吁法律法规的完善,但同时也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其实现在很多运营商已经提供了垃圾短信发送号码的举报功能,不少智能手机的安全软件也提供了举报骚扰号码的功能,某些智能手机本身也自带手机黑名单功能,我们也可以登录12321网站举报、向运营商平台投诉等,对于这些既有的技术手段,我们首先应该充分利用起来。“不以善小而不为”,虽然举报号码未必就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如果人人参与、不断坚持的话,星星之火,终可燎原。

政府:亟待立法

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仅靠企业自律是不够的,政府部门要发挥引导约束监督作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禁违法买卖短信群发器,严禁买卖个人信息。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互联网市场主体的准入,规范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垃圾短信、网络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治理垃圾短信这个问题上有关部门也并非没有作为,国家工信部就曾多次发文要求开展垃圾短信整治工作,而三大电信运营商也签署了治理垃圾短信的相关协议。但在利益驱动下,加上缺乏动真碰硬的措施和监管,垃圾短信愈演愈烈。三大运营商与短信群发公司结成了同盟,不仅“默契”配合来逃避监管,而且还主动为发信人撑好“保护伞”。目前我国缺乏关于处理垃圾短信的专门性、统一性立法,在法律层面除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外,与之相关的信息法、安全法仍属空白。

要彻底整治垃圾短信,就必须用法律法规说话,对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国外一些经验值得借鉴,比如新加坡国会去年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案,违法发送垃圾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可能会被重罚100万新元(约合514万元人民币),违法发送一条垃圾短信可能面临最高1万新元(约合人民币5.14万元)罚款。同时新加坡政府宣布将成立个人信息保护署,专门负责处理这一法案的相关事宜;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短信发送人必须事前取得收信人的同意才能发出商业或其他宣传短信,如果违反将被告上法庭,面临处罚。英国、德国、日本、印度等国家也均有相似的法律规定,而且对未经许可滥发垃圾短信者处罚较重。这些国家关于垃圾短信的立法有一个共同点——都将处置垃圾短信的主动权交到了用户手里。当手机用户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向运营商say no,罚到他们难以承受,谁还敢再肆意妄为?

写在最后:

垃圾短信带来的骚扰令手机用户苦不堪言,掌握短信接收和发送管道的运营商是治理垃圾短信的责任主体,运营商参与对垃圾短信的遏制是否成功具有重要意义。当然,运营商参与之后的实际整治效果仍需社会监督,这既是全民的责任,也是全民的义务。政府部门目前已出台一些涉及垃圾短信治理的规定,但出台以后如何实施、如何细化责任,还需监管部门在实践中建好配套制度。总之,垃圾短信必须综合治理,运营商积极参与,全民共同监督,政府通过立法、执法、教育等手段加强监管和治理,共同为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而努力!

本文刊载于《客户世界》2013年12月刊;作者单位为四川移动多媒体呼叫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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