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电台电视台用音乐作品需付费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004

||2009-04-23

  “电台、电视台在使用权利人作品的时候,事先可以不经许可,事后需要支付报酬。KTV里面就是事先经过许可才能使用,有很大区别。”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做客人民网访谈时,就目前社会关注的音乐版权的问题作出以上回答。

  阎晓宏谈到,收取版权费从法律划分是分成两类:一类是在KTV里收取版权费,这种收取按照法律,先要经过许可才能使用。因为电台、电视台有公益性的特征,有为公众服务的特征,为了使公众的利益得到保障,法律对权利人,就是创作者创作出来的作品进行了限制,这个限制在法律上叫法定许可。电台、电视台在使用权利人作品的时候,事先可以不经许可,事后需要支付报酬。KTV里面就是事先经过许可才能使用,那就是很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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