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兼竞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能否直接开除?

    |     2025年11月10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5

01  案例介绍

向某于2013年8月1日入职A互联网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向某签收的《员工手册》规定,未经公司书面批准,员工不得兼职,否则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8月31日,向某签署《声明函》,承诺如从事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外部活动,将立即向公司报告。

2020年9月,A公司廉政部门调查发现,2017年2月至2020年7月期间,向某担任案外C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而C公司的经营范围与A公司存在重合。

2020年11月23日,A公司以向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向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7000元。

2021年2月,向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驳回其请求。向某不服,提起诉讼。

02 争议焦点

A互联网公司与向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有充分的事实与制度依据?

向某主张

其系代同学黄某持股,双方签有代持协议,C公司未实际互联网相关业务,也未对A公司造成损害,故解除行为违法。黄某出庭作证称其为C公司实际控制人,因之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被吊销,故请向某代为担任法定代表人。

A公司辩称

不认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认为黄某与向某存在利害关系。向某在明知制度要求的情况下,未如实申报外部任职情况,其行为违反《员工手册》及《声明函》承诺,构成严重违纪,解除行为合法。

03  法院判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向某应对其“未违反规章制度”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黄某与向某存在明显利害关系,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证言不予采信。

向某明知两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却未按《诚信行为守则》要求进行申报,属于故意隐瞒。其行为虽属公司法范畴,但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潜在危害大于一般兼职,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诚信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驳回向某请求,一审、二审均维持该结果。

04  案例评析

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认定的核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向某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诚信行为守则》,A公司解除合同是为合法行为。

特别提醒

求职者,高级职务人员要有更高的忠诚义务,任何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外部任职都必须主动、如实向公司申报。“代持”或“未实际经营”不能成为免责理由,隐瞒行为本身即构成严重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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