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VS公司制:PE演绎组织形式之争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360

||2009-02-07

最近一段时间,关于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最适合我国私募股权(PE)市场发展的争论在业界日渐升温:一部分专家认为,有限合伙制的PE能够最大效率的平衡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之间的风险和收益,将成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趋势;但另一部分专家却认为,从当前我国的税制条件和政策倾向上看,公司制的PE更容易获得支持,因此,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公司制PE将是市场的主流。

分析人士认为,某种组织形式能否成为市场主流,需要市场来决定,其中,税收往往是决定哪种制度占优的最关键因素之一。因为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来说,“节税”因素将通过“杠杆效应”成倍地反应在其收益中。因此,哪种组织形式获得的税收优惠多,基金管理人将倾向于这种组织形式,发展也会更快。

有限合伙:制度优势开始绽放

去年开始实施的《合伙企业法》被视为中国私募股权(PE)的一件制度性变革,这项法律正式明确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实体地位,为PE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正是在这项法律出台之后,一些私募股权机构开始尝试在国内设立有限合伙制的PE。

有研究机构提出,此前,由于有限合伙形式在原有《合伙企业法》缺位,国内的风险投资基金主要是通过在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何小锋是合伙制私募股权机构的倡导者之一。他认为,有限合伙制是PE机构组织方式的“国际惯例”,一方面,有限合伙制不仅解决了双重征税的问题,另一方面,有限合伙制还能够有效和灵活地激励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者,构建一个“适者生存”的私募股权市场生态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一规定明确合伙企业不作为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主体,将合伙企业所应缴纳的税收缓解后置到各个合伙人层面,这将有利于不同税赋水平的企业进行合作。例如,类似社保基金这样的免税主体如果投资到有限合伙制的PE将获得按投资协议分配的全部收益,而如果投入到公司制的PE则在分配之前就需要扣除PE机构本身的所得税。

另外,有限合伙制的PE在收益分配上很灵活。例如,按照惯例,有限合伙制的PE可以在合伙人之间的协议中约定收益分配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以获得基金利润的一定份额(一般是20%),以作为管理分红。当然很多情况下,投资者会要求投资利润超过一定水平(一般为8%)之后,再计算管理分红。

分析人士认为,合伙制的优势还在PE基金资金募集和退出可操作性上体现出来,一方面,合伙人可以通过承诺和分期认缴基金出资完成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避免了资金的浪费;另一方面合伙人可以直接将基金权益账户中的资金退出,这种操作性良好的资金募集和退出的运作方式能够有效提高风险投资基金的运营效率。

有限合伙制的PE是个“直肠子”,何小锋说,有限合伙制的PE不能留存利润,其投资收益都要向投资人分配。

“有限合伙制按照契约的规定有一个经营期限,一般为7到10年,这种不能永续经营性也正是它的一大优势”,何小锋说,这可以为市场提供一个简单可行的淘汰机制,如果管理人不能经营好一个合伙制的基金,它就会被市场淘汰。

公司制:税收优势明确全面

相对来说,公司制在我国市场经济中扎根已久,其成熟的治理框架为管理层所熟悉和推崇。可以说,目前对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是创业投资)的扶持政策主要是以公司制为框架建立的,因此,一部分专家认为公司制将在近期成为私募股权机构的主流。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司长刘健钧博士是这一观点的支持者。他认为,某种组织形式能否成为市场主流,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其中,税制是最关键因素之一,可以预期这些公司型PE基金在一定时期内仍将占较大市场份额。

据介绍,在美国,创业投资基金(PE的一种)在上个世纪40年代发展之初一律采用公司形式,只是80年代后,主要由于公司必须双重纳税,而合伙制基金不仅被视为免税主体,而且收益分配到合伙人也只需要按低税率缴税,有限合伙逐渐才成为主流形式。而我国台湾地区创投基金很发达,但其创投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一律选择按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根据我国《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国家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针对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业内人士认为,在这样的税法框架下,投资领域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机构可能仍将倾向于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税负和登记决定命运

与公司制相比,有限合伙制度显然是个新鲜事物,但在我国PE快速发展中,这个新鲜事物的发展也非常迅猛,如何尽可能发挥有限合伙的制度优势,业内人士认为,两大问题需要破解,其一是无障碍的工商登记制度,其二是公平的税收环境。

在日前召开的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成立大会上,协会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有限合作制企业的登记制度。

据悉,目前,获得工商注册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企业”已经越来越多,而且,这些企业的组织已得到当地政府的认可。记者了解到,有限合伙制的德厚资本不仅成功落户天津,而且还获得了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1亿元的投资。

另外,合伙制的相关税收也正逐步完善,日前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高了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还指出,这个通知还在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等方面并采取了与公司法类似的规定。

业内人士介绍,虽然针对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正式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下发了《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但部分地方工商部门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的条件往往附加了地方规定。目前全国范围没有形成统一的工商注册程序方法,一些实际操作问题有待明确。

另外,对不同制度类型的PE机构采取基本公平的税收制度也能够促进有限合伙制PE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提出,下一步要考虑研究和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比如,贯彻税收中性的原则,不同的基金投资主体应该大体上具有相同的税收政策;另外,还要贯彻税负合理的原则,考虑到通过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经营中可能会面临很多交易环节,在不同的交易环节中就要考虑到税负,要避免重复征税。“下一步完善税收政策,既要考虑到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又要同反避税原则统一起来,避免由于给了税收优惠政策,有些企业就利用政策进行避税。”丛明如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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