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企业境外知识产权案胜诉不足一成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915

||2009-02-08

昨日,市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5年来我市境外知识产权案件状况进行发布。

据分析,此类案件中,本地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多,败诉也多,胜诉比例仅占5.88%,而且15起对方胜诉的案件中,我市企业作为被告的为12件。

市高院民三庭负责人蒙洪勇提醒我市企业,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诉讼技巧。

案例一

擅自播放电影

网站侵犯著作权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取得了电影《杀破狼》、《长恨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音像制品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公司发现我市一运营商未经其许可,在网站上在线播放这两部电影,协商未果,为此起诉。

运营商辩称,自己不是故意侵权,该网站是下属分公司开办的,影响力小。发现侵权后,自己很快关闭了该网站。

上月底,市一中院最终判决该运营商赔偿1.5万元。

法官分析:侵权行为表现出本地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

我市有多家网络运营商在互联网上提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电影和歌曲,被权利人告上法庭。网络运营商应当依法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对相关信息的审查制度,保证其内容合法,不得为用户提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

案例二

卖假冒派克笔

公司侵犯商标权

去年年底,派克公司在重庆“打假”时发现,重庆某百货公司在销售假冒的派克笔。随后,他们请求法院判令这家百货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派克、PAPKER”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派克公司11万余元。

百货公司称,所卖的派克笔是通过正规渠道进的货,来源合法;对于派克笔是真是假,事先并不知情,自己已尽到了审查义务。

最终,市一中院成功调解此案。

法官分析:销售商侵犯商标权的问题应引起本地企业高度重视。

英国派克笔公司诉上清寺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均存在销售商侵权问题。这些案例提醒销售商,交易中应注意审查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者有相关授权,应通过合法渠道进货,审查商品价格是否合理,并保管好相关的合同、票据。

案件特点

根据分析,我市境外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案件总量不多,也无明显增长趋势。

二,因素较单一。

三,“系列案”数量较多,侵权纠纷案件比例大,且均为侵权纠纷案件,无合同纠纷和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四,外方当事人作为原告的案件较多,外方当事人胜诉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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