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擅用腾讯QQ企鹅形象被判赔偿10万余元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240

||2009-02-08

康福尔电器公司生产的加湿器,因使用QQ的企鹅形象被腾讯公司诉至法院。昨天,朝阳法院判决康福尔公司赔偿10万余元。

2006年,腾讯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北京世纪百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两款加湿器,明显使用QQ卡通企鹅形象。于是他们将加湿器买回,与QQ形象比较后认为“几乎相同”。于是,腾讯公司将百旺公司和加湿器生产商——佛山康福尔电器公司诉至法院,称两者共同侵犯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索要经济损失费等共计40余万元。对此,康福尔公司称,加湿器产品的外观是自己申请了专利权的,并没有侵权。

法院查明,2001年6月,腾讯公司取得了QQ卡通企鹅形象的著作权,而康福尔公司在2005年6月就加湿器的外观申请了设计专利,并于9个月后取得专利权。按照我国的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外观专利,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康福尔公司的抗辩意见不成立。另外,法院认为,涉案加湿器上的企鹅形象,与腾讯公司的QQ形象相比,“给人的视觉感受一样”。尽管加湿器上的形象在翅膀和脚部有一定差别,“但通过一般人的视觉认知,两者有如出一辙的感受”。因此,康福尔公司生产的两款加湿器的外观,是对腾讯QQ企鹅形象在结构、布局等特征手段的使用,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复制。

法院判决,康福尔应立即停止生产这两款加湿器,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10万余元;百旺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加湿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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