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诉深圳一企业商标侵权案在沈阳开审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162

||2009-02-08

“我们苹果公司注册的商标是iPod,他们的是iPro和iPos,这明显违反了中国的商标法,属于侵权,我们公司要求他们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同时在媒体上公开向我们公司道歉。”美国苹果公司出庭律师向法庭作出如此陈诉。

4月24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一起涉外知识产权案开庭审理:美国苹果公司诉深圳苹果新概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苹果新概念)商标侵权。由于案涉深圳苹果新概念公司沈阳分公司,所以美国苹果公司在沈阳提起了诉讼。

苹果公司诉称,2005年10月,发现深圳苹果新概念公司以“苹果”为字号注册成立,并在其生产销售的多种产品中使用这一商标,还使用了与苹果公司iPod极为相似的商标iPro和iPos对外宣传,侵犯了苹果商标的专用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且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停止销售市面上的一切带有“苹果”标志的产品。

被告深圳苹果新概念公司称,他们从来没有独立使用“苹果”商标做过宣传,至于iPro和iPos,只是他们公司产品的型号,并不是产品商标,所以不构成侵权。

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双方皆表示不同意进行庭外调解。

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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