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版权风波升级:VOD设备商发起保证金联盟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119

||2009-02-08

7月1日,一场准备仓促的会议在北京北展宾馆召开,原计划10家厂商到会,最后只有9家参加,另一家厂商直到会议结束也还未能赶到现场。

参会厂商来自珠海、福州、北京、深圳等全国各地,如北京视翰、北京雷石、福州海媚、杭州精特等。用北京雷石副总裁马杰的话说,“这10家公司占据了国内卡拉OK(VOD)设备行业超过80%的市场份额。”

促使这些平日里往来不多的竞争对手匆匆忙忙聚在一起的原因是,他们都面临一个可能影响到自己生存的危机。

就在6月20日,云南省版权局对雷石昆明办事处、视翰云南办事处进行了查处,暂押了“涉嫌实施盗版”的设备和资料。至此,一度引起舆论关注的卡拉OK版权收费风波进一步延伸到产业链上游,并招致几乎整个VOD设备行业的普遍紧张。

7月1日当天到会的福州海媚、杭州精特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感觉头上悬着一把剑,不知道这把剑什么时候会落下来。”

版权收费向上游延伸

据记者了解,云南省版权局在暂押雷石昆明办事处、视翰云南办事处“涉嫌实施盗版”的设备和资料的同时,有关方面还对这两个办事处的相关员工采取了强制措施,理由是他们提供的VOG设备中集成了未获授权的歌曲。

北京雷石、北京视翰是VOD设备行业规模最大的两家供应商,这两家厂商被查处引起了业内普遍紧张。

卡拉OK版权收费引起舆论普遍关注是在两年前。2006年7月18日,文化部举行建设“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新闻发布会,该系统是一个具有多种功能的综合信息平台,可以审查歌曲是否健康、杜绝盗版、建立统一曲库,也可以下载最新歌曲和帮助版权人根据点击率收取版权费。

此后一天,国家版权局对外表示,其已正式批复同意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对KTV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报告。

除了一前一后两个版权费征收机构所带来的收费主体争议之外,摆在广大卡拉OK经营者面前的困惑还包括,他们将面对一个什么样的收费标准。

2006年8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共同制订并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及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定价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与MV两类作品使用费)。

该收费标准迅速引起各地卡拉OK经营者的反弹,认为收费过高,一些卡拉OK经营厅将成本向消费者转移。此后,国家版权局又公告解释称“12元/包房/天”的标准只是一个收费的上限,各地视情况可做适当调整。

此后,在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各地版权保护部门对卡拉OK经营中出现的涉嫌侵权行为进行了较为严厉的整治行动。

今年4月7日,云南省版权局依据调查事实,向昆明好乐迪和山石玖度吧两家卡拉OK经营场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侵权歌曲从VOD点播系统中删除,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侵权,将删除卡拉OK经营场所的所有非法歌曲。

此后,山石玖度吧在限定的整改期内已停业整顿,而昆明好乐迪在接到告知书后一直没有停止侵权行为。4月25日,云南省版权局依法对昆明好乐迪昆都店进行了现场执法,将歌库中涉嫌侵权的歌曲6964首删除。

今年6月,长沙好乐迪等4家卡拉OK厅又遭严厉处罚。与此同时,上海、陕西等省市版权保护部门也加大了对卡拉OK厅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版权保护部门对卡拉OK版权侵权的查处除了针对卡拉OK厅等经营场所外,还瞄准了VOD厂商。

据悉,目前在卡拉OK业内,80%以上的KTV企业使用VOD点播系统,而VOD设备供应商普遍在设备中集成了大量音乐作品。云南省版权局曾对外表示,据调查,VOD系统供应商们在大量复制这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电视作品时几乎从未得到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和许可。

VOD设备商自救

北京视翰副总经理王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用“山雨欲来风满楼”来形容目前VOD设备行业面临的危机,“得尽快缴纳版权费,否则公司随时都有倒掉的危险”。

不过,一位VOD设备业内人士则表示,从设备商的角度来看,在VOD设备中集成歌曲是卡拉OK厅经营者的要求,而如果全行业都缴纳版权费后,设备商可以将由此增加的成本向卡拉OK厅转移,但目前的问题是不知道以什么标准缴费,以及不知道应该向谁缴费。

该VOD设备商人士称,截至目前,针对卡拉OK厅的收费标准已经出台,但针对VOD厂商却一直没有相关的收费标准出台。

另外,在收费主体方面,文化部曾在一些地方推进“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该系统由文化部下属的一家公司提供,能对歌曲点播的次数进行统计。按照文化部的规定,今后安装了该系统的卡拉OK企业将按照基础费4元、每点一首歌付0.12元的收费标准来支付版权费。

有业界人士表示,对于是否应该向VOD厂商收费的问题,现在大家意见也不统一。有观点认为,如果卡拉OK厅经营者已经支付过版权费,就不应该向VOD厂商再次收取,这是因为卡拉OK厂商支付的版权费中已经包含复制费。

卡拉OK最早源自日本、韩国。据称,这些国家采取的是“谁使用,谁缴费”的原则,设备提供商不缴纳任何版权费。但情况在中国并不一样,由于VOD厂商在设备中提供了歌曲,被认为是盗版产生的源头,因此有关部门认为,要彻底打击盗版,不仅要查卡拉OK经营者,还应查设备提供商。

马杰表示,在目前的情况下,VOD设备提供商面前有两条路:一条是等着被处罚,处罚多少钱,谁也不知道;一条是现在就关门歇业。

事实上,前文提及的10家主要VOD设备企业在一边呼吁有关方面出台可实行的收费规则,一边则在想办法自救。

成立“中国VOD厂商联盟”,共同签署版权保护自律公约,并建立“复制费保证金”就是他们开展自救的措施。与此同时,他们还呼吁监管部门尽快明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等问题,制定行业监管规范。

7月1日,这10家VOD供应商发起成立“中国VOD厂商联盟”,并集体签署了一份版权保护自律公约。他们还宣布,将建立规模达100万元的“复制权费保证金”。

马杰表示,这100万元保证金由10家VOD设备厂商共同出资,如有版权人提出正当的维权请求,将由这100万元保证金中向维权人支付,100万元为首期金额,超额支付部分由联盟内厂商一起补交。

在VOD设备商人士看来,在目前的情况下,建立“复制费保证金”是一种折衷的措施:如果有版权人、唱片公司、音乐人找到VOD厂商,要求版权费用,则由该保证金支付,具体的支付金额则由双方进行一对一的商讨。

转载请注明来源:KTV版权风波升级:VOD设备商发起保证金联盟

相关文章

噢!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