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劳动部门:华为万人辞职可被认定无效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024

||2009-02-08

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工龄归零”的行为将被认定是无效行为。近日,由广东省高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在广东省实施。

劳动部门人士透露,《指导意见》对“华为万人辞职”等类似的行为法进行了限制和无效的认定。

华为万人辞职

在新《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前,在媒体上热炒的莫过于“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大批华为员工被要求重签劳动合同,工龄从零开始计算。紧接着,华为出台了一项新规定,工龄在8年以上的员工可辞职后再上岗,从老员工变成“新人”,同时获得一笔补偿金。

此前,劳动部门对此事认定是“劳资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公司的新《规定》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无违法之处。”

重签合同无效

如今,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虽然《指导意见》不是专门针对该事件,但恰恰是对类似“华为万人辞职重签合同”的做法进行了限制和无效的认定。

据介绍,《指导意见》对《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供了具体办案参照,对该省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仲裁终局案件认定、恶意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等社会热点作了具体规范,统一执法尺度和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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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劳动仲裁委:认定无效有点难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此前沸沸扬扬的“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可以被进行限制和无效的认定,但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在接受采访中表示,由于目前没有华为辞职事件的员工进行仲裁申请,没有进入相关程序,因此认定华为万人辞职事件无效有点难。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指导意见》并不是针对华为而出台的。而对于目前华为的辞职事件认定无效,该人士强调:“目前认定华为万人辞职事件无效还有一定的困难。”

她指出,这个需要个案受理后,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审核后,判定是否属于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行为,才能认定是无效。

据介绍,目前还没有受理到华为辞职事件员工的个案申请,就无法进行审核认定,同时在认定过程中,须根据提供的材料判定是否是恶意规避,“这个需要相关材料和最终判定,现在这些都没有,对于认定类似华为万人辞职事件无效,就存在难度。”该人士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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