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部门:类似华为买断工龄事件无效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2136

||2009-02-08

7月7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 《指导意见》)正式在广东省实施。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去年发生的“华为万人辞职事件”随之被指认定无效。

同时,《指导意见》中亦明确规定,诸如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 “工龄归零”;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等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都属违法。

这一消息传出,在公众领域旋即卷起了重新审视 “华为万人辞职事件”的风潮。在新《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前,大批华为员工被要求重签劳动合同,工龄从零开始计算。同时作为补偿,华为规定工龄在8年以上的员工可辞职后再上岗,从老员工变成“新人”,同时获得一笔补偿金。

由于华为规避了新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并无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约束此“买断员工工龄”行为,故当时劳动主管部门职能认定,“劳资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公司的新 《规定》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无违法之处。”

而现在《指导意见》出台,据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透露,虽不是专门针对该事件,但恰恰是对类似华为的做法进行了限制和无效的认定。

不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宣传处处长张祥昨日对媒体表示,《指导意见》最近才公布,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发生在去年10月,劳动主管部门不能用现在的政策来处理以前已经发生过的事情。

另外,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个案处理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受理后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审核后,判定是否属于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行为,才能认定是无效。

昨天,就此事华为特别召开了紧急会议。华为公关部门就此事对外回应的口径称,“作为企业公民,华为奉公守法,通过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劳工、福利制度的建立实施,确保每名员工的合法权益。”

转载请注明来源:广东省劳动部门:类似华为买断工龄事件无效

相关文章

噢!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