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需重新认定方可享税收优惠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996

||2009-02-08

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的通知指出,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份“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称,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指引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工作指引还提出了对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以及资产与销售额成长性等具体评价方法。

  此前三部门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八大高新技术将享受税收优惠。该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重点支持的八大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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