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实施 媒体称不影响企业做大做强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353

||2009-02-08

素有“经济宪法”之誉的反垄断法,在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表决通过11个月后,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旨在保护公平竞争的反垄断法,涵盖了市场经济中几类主要的垄断行为,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都规定了界定方式和处罚措施。同时,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明确予以禁止。

执法机构浮出水面

按照反垄断法规定,中国将实行“二元”执法体制:即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具体执法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来进行。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俗称“三定”方案),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面纱终被揭开,初见端倪。其中明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反垄断职责为: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根据上述职责在国家工商总局内设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承担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等。

据一些媒体披露,国家发改委将专司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垄断”审查,商务部将成立专门的司局级单位,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更有利于中国吸引外资

反垄断法规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家安全的,应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和国家安全两种审查。这一规定被怀疑对中国外资政策产生影响。

近年来,随着全球产业结构转移的加剧,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外资并购份额日益扩大。能源生产、机械制造、食品消费品生产、商业、金融服务业成为外资并购的重要领域。一些跨国公司对中国一些重点企业实施并购,激起了业界关于外资并购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的争论。

对外资并购本国企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在美国等许多国家早已施行。中国也已初步建立了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2006年,中国商务部等6部门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明确规定对恶意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和监管。事实证明,这些政策并未对外商投资行为产生明显负面影响,在中国继续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效应下,外商投资企业规模继续扩大。

“中国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的政策没有变化。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以3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相关配套法规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中心的利用外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将会为中外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有利于国内企业做大做强

作为以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为目的的法律,反垄断法设立了规范企业行为的种种条款。有人因此担心,这部法律的实施会限制中国企业的发展。

“反垄断法的目标在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其本身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反垄断法强调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又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应当予以禁止,但是,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该项经营者集中作出不予禁止的决定。

反垄断法在禁止垄断协议的同时,对中小经营者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力所达成的协议则不予禁止。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日前表示,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的客观存在,而是反对垄断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推行垄断的行为。

保护知识产权但防止其滥用

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反垄断法不反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依照知识产权的法律获得和行使知识产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还须防止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维护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事实上,许多国家都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到了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也规定,各成员可采取适当的措施制止或者控制那些可能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在市场上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订立许可合同的做法或者条件。

中国亦不例外,在借鉴其他国家反垄断法立法和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纳入到了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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