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第一案:4家原告企业拒绝撤诉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965

||2009-02-08

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第一天,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称质检总局在推广 “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网)过程中,违反了《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

  4家企业提起诉讼的第二天,质检总局方面即约见这4家企业的代表,希望他们撤诉,但遭到拒绝。

  这或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后第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在起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是否立案做出回复。

  原告企业:

  拒绝撤诉请求

  这4家公司为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据了解,上海中商网络有限公司、江苏南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防伪企业也表示,将对质检总局提起同类诉讼。

  本案原告律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向记者透露,上周六,也就是4家企业提起诉讼第二天,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严冯敏、中国防伪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王培芝以及正、副秘书长即约见4家企业的代表和他,希望4家企业撤诉,提出以其他方式协商解决。

  周泽和北京兆信公司副总经理龙刚告诉记者,他们当即回应总局,表示不会撤诉,“除非质检总局终止违法行为,并对我们之前的损失做出补偿。”事后严冯敏表示,将把他们的要求汇报给总局,再进行研究。

  原告律师:

  总局言行自相矛盾

  周泽称,质检总局是在利用行政力量强制客户购买一家公司的业务,不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损害了与电子监管网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的竞争利益,也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招标投标法》,甚至违反了总局自己制定的《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质检总局:

  企业不了解这个网

  据悉,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在全国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电子监管网业务交由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检)经营。然而,电子监管网从一开始就遭到多个行业的抵触,被认为是用行政手段“抢生意”。

  针对4家防伪企业的起诉,质检总局新闻办公室主任陈熙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很多企业对电子监管网并不了解,不明白背后的立法背景和考虑。这是一个长效的质量监管机制,“很多企业对这个措施不做准备,不做培训,不了解不适应。”

  对于各行业对中信国检谋取入网费等巨大利益的质疑,陈熙同称,中信国检只是提供技术研发和保障,并不是经营机构。但他未就质检总局现在是否收费做出回答。

  专家点评:

  这是个标志性事件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时建中参与了《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他对记者说:“无论法院最后如何判决,这个事件都将纸上的法律变成了行动中的法律,这是该起诉讼的重大意义所在。”

  时建中认为,4家企业在 《反垄断法》实施第一天提起诉讼,表明了公众对该法充满期待,并使用它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个标志性事件对《反垄断法》来说是个好的开始。”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反垄断法》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背景:电子监管网“里外不是人”

  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从2005年诞生一开始,就埋下了纷争的种子。一方面,其他防伪企业认为被抢了生意;另一方面,被强制要求入网的行业则认为,这样做增加了社会成本。

  电子监管网收入可观

  据悉,电子监管网成立后,质检总局就要求,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要赋码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由该网站向消费者提供查询服务并收费。去年12月,质检总局又发出通知,要求家用电器、人造板、农资、食品、化妆品等9类69种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入电子监管网,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

  截至2008年6月30日24时,入网企业已达58465家,按照电子监管网入网收费标准每家企业600元/年计算,这项收入就十分可观。

  电子监管网业务由中信国检经营。中信国检于2005年1月20日,由香港上市公司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及中国华信邮电三方合资成立,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人民币。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是质检总局的下属事业单位,该单位拥有30%的股份。

  其他防伪企业抵触

  电子监管网成立后,中信国检以外的其他防伪企业陷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许多防伪企业客户流失,收入下滑,中小型防伪企业则濒临倒闭或已倒闭。2005年,20多家防伪企业联名向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反映这情况,并上报质检总局。

  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总监蒋皓对记者说:“在推行电子监管网之前,我们公司有很多客户,每年递增超过100%,但现在是每年递减30%~50%,很多客户还犹豫不决,担心质检总局强制他们加入电子监管网。”

  蒋皓称,其实防伪公司使用的技术基本原理都一样。现在中信国检的8万多客户中,很多是4家原告企业以前的客户。

  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电子监管网和电子监管码不是防伪产品,而是中国政府为加强对产品质量全过程监管而建立的产品质量追溯平台,是质检总局等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建立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

  质检总局 “为了避嫌”,还表示,总局信息中心在今年4月17日宣布退出了30%的股权。但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龙刚表示:“据我们目前所知,并没有退出,即使是退出也是违法的,你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就是不对。”

  食品行业抵制

  电子监管网也遭到了食品行业的抵制。他们认为,电子监管码加重了企业的包装负担,并且对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没有实质意义。

  今年2~3月,国内几家大型啤酒企业和30多家大型食品企业强烈反对电子监管网,安利、百事、联合利华、双汇等19家知名食品企业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对推广“电子监管码”表示严重质疑。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在 “两会”期间指出,该法规若在预包装食品中实施,将会耗费大量社会资源,极大增加社会成本,另外,推行的必要性和技术的可行性也值得重新论证。

  质检总局在4月回应称,“电子监管码”是一项无法被复制、被假冒的新技术,有利于提高我国消费产品安全,“推广电子监管码无意增加企业负担”。

转载请注明来源:反垄断法第一案:4家原告企业拒绝撤诉

相关文章

噢!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