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反垄断三大部门加强协调沟通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074

||2009-02-08

8月26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告诉本报记者,自己申请对微软进行反垄断调查的申请,已经有了眉目。

  8月21日,在董正伟向三部委提交申请,建议对微软开展反垄断调查后的第20天,他就正式接到通知:以国务院“三定”方案授权为由,结合《反垄断法》执法分工,他的申请将由发改委、工商总局主要负责执行,商务部负责协调执行。

  目前,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已经确定了“三定”方案,三大部门将分别设立相关机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全面着手反垄断工作。

  而就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的同时,国务院办公室同日公布成立了反垄断委员会。据本报记者了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包括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重要人员。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是根据《反垄断法》有关规定成立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

  反垄断“三驾马车”

  此前,董正伟曾经就银行、铁路等行业的垄断行为,向相关部委提交过建议,但回复的速度比较慢。同时,以前相关部委只能依据《价格法》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解决问题,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但是这一次,国家已经对反垄断委员会以及分管反垄断工作的三部委有明确分工。

  商务部职责包括“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交流与合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包括,“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国家发改委对反垄断的职责是“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

  商务部为此新成立反垄断局,工商总局则新成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国家发改委的价格监督检查司,则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三部门成立相关机构对于下一步反垄断工作开展相当有利。一位《反垄断法》起草专家告诉记者,最重要的一点,是要针对具体问题制定统一的标准,比如相同的审核、判定机制。“对于三部门而言,加强彼此间的沟通、了解和信息的共享,对于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他说。

  三部委需相互协调

  摆在国务院反垄断工作委员会以及三大部门成立的反垄断机构面前的工作并不简单。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后,两大重要工作之一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草案)》,已获国务院常务会议8月1日原则通过,另一重点工作,《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建议稿)》正在等待国务院批准。

  三大部门的工作也相当繁重。国家工商总局已着手论证、研究与反垄断法相关的配套规章,相关机构和执法队伍的组建正在展开,全国工商系统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队伍将成为反垄断执法的主力。

  国家发改委是已经完成《反价格垄断规定》的起草工作,使《反垄断法》有关反价格垄断的部分更具有操作性。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指出,该草案对垄断价格中的“不公平高价”和“不公平低价”分别规定了数量标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对低价倾销,《规定》则明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此前已颁布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进行认定。

  而按照今年发改委价格检查工作会议的精神,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毕井泉指出,今年将规范垄断行业价格收费秩序,加强对电信、邮政、铁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垄断行业价格收费监管。

  不过,有参与《反垄断法》起草的专家认为,下一步三大部门真正执行起来,协调作用非常重要。比如,工商总局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发改委查处价格垄断行为。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也有可能由价格垄断引起。价格垄断行为既有可能包括垄断协议,也包括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工商总局和发改委的职责可能出现交叉和重叠。这就需要工商总局和发改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同时,对于同一个案件中,一个企业涉嫌垄断的行为,既有可能是价格垄断行为,也有可能有非价格垄断行为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究竟由哪个部门去执行,也需要多个部门做好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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