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规定期限预交受理费 顾雏军上诉被驳回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009

||2009-02-11

今天,ST科龙(000921.SZ,下称“科龙”)公告透露,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驳回了顾雏军的两起上诉。

科龙曾于2007年9月收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的民事判决书,裁定其控股子公司江西科龙在起诉原大股东广东格林柯尔及其老板顾雏军的两起民事案件中胜诉,责令顾雏军偿还其占用江西科龙的1.65亿元款项。

随后,顾雏军向广东高院上诉。

7月3日,江西科龙收到了广东高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因上诉人未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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