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数码产品受贿92.5万 永乐经理获刑6年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090

||2009-02-1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购销业务中受贿92.5万元。7月8日新民网记者从南汇区法院获悉,近日,南汇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原永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部数码品类经理秦卓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

2003年7月,22岁的湖南籍大学毕业生秦卓应聘至永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工作。2006年2月至2006年8月期间,秦卓在担任该公司上海分部数码品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与经销商倪某购销数码产品的经济往来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倪斌的贿赂款共计50.5万元。2006年11月,秦卓与倪某约定将倪某购买的一辆轿车折价18万元转让给秦,但秦卓只需支付7万元,其余汽车款计11万元以倪某答应给予秦卓的贿赂款抵扣。直至案发时,秦卓未曾支付汽车款给倪某。2006年4月至2006年8月期间,秦卓还利用职务之便,在与上海一家电器公司购销数码产品的经济往来中,又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经理邵某给予的回扣31万元,归个人所有。2007年4月5日,秦卓接单位领导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收受倪某贿赂的犯罪事实;在侦查期间,主动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邵某贿赂的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中,秦卓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犯罪所得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卓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合计价值92.5万元,数额巨大,依法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鉴于秦卓有自首情形,能自愿认罪,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了部分犯罪所得,故法院对其作出上述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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