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科龙诉顾雏军案判决生效 顾雏军获刑12年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925

||2009-02-11

昨日ST科龙公告显示,由于被告没有提出上诉,轰动一时的顾雏军一案,一审判决生效。即法院认定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挪用资金等3项罪名成立。顾雏军3项罪名并罚,获刑12年,执行10年。

同时,顾雏军和格林柯尔还被判向原告海信科龙系支付全部挪用资金1.65亿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也由被告承担。

ST科龙及相关控股子公司于今年6月2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佛山中院对公司及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起诉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及特定第三方案件中的公司与公司安徽分公司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合肥维希电器有限公司其他特殊侵权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昨日科龙公告称,公司于8月15日收到佛山中院通知,由于被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上述佛山中院的一审判决生效。

据悉,此前顾雏军的弟弟顾绍军曾公开表示将会上诉,但顾雏军本人最终放弃了这一权利。

科龙公告同时表示,公司在以前年度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的应收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公司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应收款项可收回性的判断与此前相比并无实质性的差异。

转载请注明来源:ST科龙诉顾雏军案判决生效 顾雏军获刑12年

相关文章

噢!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