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公布 2011年施行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028

||2009-03-07

温家宝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规范的是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首批列入《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的品种,将在条例的实施准备期内报国务院批准。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缴纳义务。

条例明确,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同时,条例设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制度,规定由取得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提取原材料和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最终处置,即集中处理制度。处理企业资格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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