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无资格擅自处理”电子垃圾”最高罚50万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969

||2009-03-07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51号国务院令,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条例》共5章,分别为总则、相关方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35条。 这部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根据上述条例,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条例》规定,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进口。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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