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出台 进口电子洋垃圾最高罚款5万元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113

||2009-03-07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51号国务院令,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条例》共5章,分别为总则、相关方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35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洋垃圾的进口商一般是通过瞒报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而蒙混过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使得进口电子垃圾受到惩罚变得有法可依。按照规定,这种情况将处于最高5万元的罚款。

电子洋垃圾因为污染严重,多年来一直受到外界的关注,媒体及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此前曾呼吁解决这一问题,《条例》即是外界呼吁通过立法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途径。

《条例》还规定,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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