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躲猫猫”非偶然 呼吁升级看守所条例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949

||2009-03-11

“云南‘躲猫猫’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研究员委员刘白驹今天告诉记者,“此案不仅暴露出执法部门存在有法不依、玩忽职守的问题和监督部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还暴露出相关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刘白驹认为,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应当在总结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完善有关立法。

目前,看守所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刘白驹说,这个条例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许多内容落后于司法实践的要求,有的规定、概念(如“人犯”)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应当予以更新。

刘白驹指出,更根本的问题是,看守所的活动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超出了行政管理范畴,仅由行政法规加以规范,既是不够的,也是不妥的。看守所条例实施近二十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从行政法规“升格”为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

“如果制定看守所法,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的检察便有了强有力的法律根据,有利于独立公正地进行监督”,刘白驹表示。

对于制定看守所法应着重解决的问题,刘白驹建议:首先,改变看守所的管辖。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辖弊大于利,建议改由司法行政部门管辖。这样,司法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合法进行,更有利于刑罚的依法执行和对在押人员的管理。

其次,加强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是罪犯,看守所法应根据他们的特殊法律地位,明确规定他们依然享有的权利,并制定措施加以切实保护。对于在实践中经常遇到阻力的“律师会见权”,看守所法应有具体的保障条款。

第三,进一步细化看守所羁押执行程序。看守所法应吸收看守所条例以及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合理内容,并根据社会主义法治和人权保护的要求,加以修订完善。

第四,明确看守所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处理程序和法律责任。特别是应当规定,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死亡,而其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问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主持死亡原因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第五,加强对看守所活动的法律监督。看守所法应改变被动的监督模式,建立人民检察院主动监督机制,对监督的职责、程序、效力、法律责任和看守所相应的义务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另外,还应妥善协调侦查机关与看守所之间的关系,保证侦查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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