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推进缺陷产品召回行政立法 并征求意见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964

||2009-04-10

国务院法制办8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送审稿对社会关注的缺陷调查和确认,以及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条例送审稿共7章63条。主要包括总则、缺陷调查和确认、召回的实施、生产经营者义务、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还规定,生产者不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并向有关质检部门报告的,将可能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

  送审稿还指出,药品较其他一般产品而言,一旦存在缺陷,发生伤害的风险严重程度和频次都要高得多。对于一般产品适用的缺陷调查和确认以及召回实施的步骤、程序不适用于药品的监管。因此,对药品、军工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该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时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5月26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的方式与国务院法制办联系提出意见。

  全国政协委员、山东工商联副主席、青州尧王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宗立成做客新华网两会访谈,谈设立国花和药品安全等问题。访谈中,他表示赞成把召回制度写入法律法规中,对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人给予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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