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维护记者权利 保障记者利益

    |     2015年7月13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180

||2009-11-07

  文章摘要:——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副司长朱伟峰就新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与全国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密切相关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颁布近5年后第一次进行了修订。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令,修订后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方法》)于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五年磨一剑,相较2005年1月颁布施行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本次修订对哪些规章条款进行了完善?新《办法》对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监管有何具体细则?这些修订在促进新闻法规建设方面有何意义?在第十个记者节来临之际,《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副司长朱伟峰。

  保护权益,便捷记者职务行为

  《中国新闻出版报》:新闻记者是新闻出版行业最小的细胞,却是社会进步的时代瞭望者。新《办法》是从哪些方面具体维护记者权益的?

  朱伟峰:对新闻记者合法采访权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保护天赋人权,是从根本上推进我国新闻出版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因而新《办法》的宗旨之一就是切实履行总署监管职责、维护群众利益、保护记者权益。

  新《办法》在总则第四条中开宗明义给“新闻记者”以定义:“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这里对新闻记者的工作性质、职能范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同时明确了新闻记者是专职从事采访、编辑、报道工作的,换言之,新闻记者因为在新闻机构工作从而拥有了新闻采访、编辑、报道的职务权利,为充分发挥新闻记者职能,这里有必要厘清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与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知情权的关系,以利进一步保护记者权益。

  一是正确区分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与公民的知情权。记者的采访权是公民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形式,是经政府授权的新闻机构赋予新闻记者的一种职务权利。给新闻记者颁发记者证,根本目的就是在于让新闻工作者能够更便捷地履行其职务行为,更快速地使公众的知情权在最为广泛的公民范围里实现。二是正确区分新闻记者的报道权与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记者的报道权是言论自由权的延伸同时更是一种新闻机构赋予的职务权。新闻记者在履行自己职务行为时,是必须严格遵循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党的宣传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按照所在新闻单位提出的新闻报道要求从事采访报道活动的,这是由新闻工作的公务性质决定的。所以必须承认新闻记者的公务性质,而不能把新闻记者的新闻报道等同于普通公民的日常言论,这也是为什么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为新闻记者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的根本原因。

  新闻记者行使的采访权和报道权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代表了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代表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总则第五条增加了新闻机构及记者的权益保护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扰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这一规定确保了记者依法进行的新闻采访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涉及公共利益的职能部门不仅不能阻扰而且要提供便利。这一规定应该说是中央政府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的一个明显进步。

  修订前,新闻出版总署对新闻机构的管理要求主要放在新闻机构对记者证发证人员及范围的审核上,新《办法》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新闻机构对其新闻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要求。如第二十八条规定,“新闻机构应建立健全新闻记者持证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明确要求新闻机构必须为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及时申领记者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否则记者可以持证据提请申诉。这是为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利益而对新闻机构提出的要求,是专门针对一些新闻机构出现“新闻民工”现象而设置的条款。同时,《办法》对新闻机构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符合申领新闻记者证的人员,明确要求新闻机构必须“及时”申领,对从业人员长期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新闻机构未及时为其申领记者证或就不予为其申领记者证的,新《办法》为此专门作了处罚规定,这都将将极大地促进新闻机构用工制度的规范,最真切和实在地维护广大新闻记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结合近几年的新闻工作实践,新《办法》第二章对新闻记者证的发放条件和程序进行了部分调整。旧版《办法》规定,申领新闻记者证需要在新闻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新版修改为“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

  这一调整更加符合媒体人事体制和用工制度的变化。原先《劳动法》规定工作人员有一年试用期,因此旧《办法》的规定就意味着新闻记者要经过一年试用期之后再正式工作一年才能申领新闻记者证。调整后的规定更贴近新《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意味着记者经过三个月试用期被正式聘用后,如之前又有从事新闻采编活动一年以上的经历或曾经是新闻记者的就可以直接申领新记者证。这一调整是适应当前媒体从业人员流动快这一新特点而做出的修改,对于维护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无疑又是一个进步。

  加强监管,维护记者职业道德规范

  《中国新闻出版报》:近几年来,极少数记者借新闻采访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得公众对记者形象的认识一落千丈,民间甚至出现“防火防盗防记者”的说法,新《办法》对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监管有无具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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