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文进口超出环保期限电子产品需担责

    |     2015年7月13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034

||2009-12-03

工信部日前发布了《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通则》旨在帮助企业确定其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若有超出产品的实际环保使用期限,则生产者或进口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这一做法将有效减少电子垃圾在中国的产生。

  根据国际协议,进口电子垃圾是非法的,进口可使用的二手电器却是合法的,而两者的界定非常困难。因此,大量垃圾以二手电器的身份“合法”运往中国。

  在北京最大的电子产品集散地中关村,在一个二手进口计算机的专柜处,商贩很坦然地向记者表示,“走私进来的洋垃圾里面有线路板,甚至还有基本完好的整机,所以才能在市场上便宜出售。”

  根据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专题政策研究课题组的调研,全世界70%的电子垃圾已经进入了中国。

  对此,工信部日前发布《通则》。该文件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配套使用,可有效指导企业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产品环保使用期限。

  工信部人士强调,《通则》的性质是行业指导性技术文件,本身不作为判定企业标识环保使用期限正确与否的依据。但是,根据《通则》或其他方法确定并标识在相应产品上的环保使用期限,若超出产品的实际环保使用期限,则生产者或进口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介绍,《通则》涵盖的产品是由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工作组的100多位工业界代表共同研究制定的,基本反映了现有技术水平下所列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情况。但是,电视机、电池等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在组内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或组内成员的代表性不够,因此未被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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