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集协首遭KTV企业起诉 收费合法性遭质疑

    |     2015年7月13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959

||2009-12-18

长期以来以维权人形象示人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有了一个“新身份”———被告。

  因以“抱团价”主动缴费不被音集协认可,近日,新疆一家KTV企业———“收获阳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中国音集协告上法庭。

  据了解,这是自音集协成立以来,第一次成为被告。

  音集协收费合法性遭质疑

  “音集协属于民间组织,不是法定法人组织,也不是我国权威定价部门,其发布价格不具备法律效益,更不具备约束力。”面对卡拉OK收费时代的到来,乌鲁木齐市KTV各大经营商纷纷对音集协收费主体的合法性、收费标准等问题提出质疑。

  新疆“收获阳光”负责人张新表示,就算音集协是合法的收费主体,版权代表也不可能将所有的歌曲都授权于音集协。因为任何一个KTV量贩店歌库里的歌曲都分为三大类:国外歌曲、港澳台歌曲、内地歌曲。而这三种歌曲又分为三类:受著作权保护的歌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或不属著作权保护的歌曲、社会文化遗产的歌曲。

  “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或不属著作权保护的歌曲以及属社会文化遗产的歌曲,人人都可以无偿使用。而受著作权保护的歌曲不可能全都授权音集协。”张新说。

  “我们企业KTV曲库中有5万多首歌曲。中国音集协是否能提供所有歌曲词、曲、MTV的委托授权?音集协在全国展开收费工作,而旗下会员能否囊括目前大陆传唱的所有KTV歌曲的授权?如果不能,缴费之后,企业如何确保不被起诉?是不是缴了费,仍是版权‘小偷’?还有就是,音集协如何保证能将从KTV企业收到的版权费支付给著作权人呢?”张新提出一连串质疑。

  他认为,如果音集协拿到的授权只是其中一部分,音集协就不应该让经营商支付所有歌曲的版权使用费。

  张新还表示,中国音集协没有合法的“定价权”。按照相关规定,卡拉OK版权费的收取双方可以合议,且收费单位不得拒绝议价。

  “作为平等的民事法人,这一收费标准应当合议,而不是单方面定价。如果双方议价不成,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收取。著作权人(音集协会员)以侵犯歌曲著作权状告KTV经营商,难脱‘强卖’嫌疑。”张新说。

  KTV“主动缴费”不被认可

  KTV商家们的质疑并没有阻止收费的进程。2008年12月,作为中国音集协在新疆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委托收费方,新疆天合文化有限公司展开了收费工作。

  对于音集协公告的2007年每天每个包间12元,2008年每天每个包间8.4元,2009年每天每个包间8元的新疆收费缴纳标准,经营商们普遍认为过高。

  于是,2009年年初,8家大型KTV经营商以“支持收费,但坚决杀价”为口号,成立“抱团杀价”联盟。

  经营商们认为,根据网络消息,广州与上海消费者在KTV消费方面年均可支配收入近两万元,音集协给出的平均收费标准为“每天每包间5元”。新疆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应高于广州、上海等大城市。依此推算,新疆消费者在KTV消费方面年均可支配收入只有8000元,因此,新疆收费标准应为“每天每包间2.5元”。而新疆KTV经营商给出的“抱团价”每天每包间3元(除去法定休息日,每年按照264天计算),应该算是比较合理的。

  之后,“抱团杀价”联盟曾几次与音集协委托收费方———新疆天合文化有限公司展开洽谈,但一直未果。

  交了钱就表示认可了音集协身份合法性,不交钱就意味着要侵权。尚未交钱的KTV运营商陷入了尴尬。

  今年4月17日,距离天合公司开出的最后缴费期限还有3天,“收获阳光”按照“抱团价”,向天合公司账户里打入了2007年、2008年两年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同年6月25日,又再次向天合公司账户里打入了2009年卡拉OK版权使用费。

  “在没有签订相关合同、也未达成任何口头协议的情况下,‘收获阳光’的打款行为不能视为缴费。”新疆天合文化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疆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工作正在进行,打款单位可能存在多家,一般打款单位在缴费后会传真相关单据告知,但是“收获阳光”的打款没有任何告知。截至目前,天合公司没有拿到银行提供的准确的打款记录,无法确认这笔钱的来源,因此也没有权利支取这笔钱,所以不能视同缴费。“这种做法完全是一厢情愿,我们并不打算接受这笔钱。”该负责人说。

转载请注明来源:音集协首遭KTV企业起诉 收费合法性遭质疑

相关文章

噢!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