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无证的垃圾短信与有证的色情网站

    |     2015年7月13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979

|| | 2011-04-07

全国首例群发广告短信刑责案日前在北京宣判,4名男子因使用短信群发器群发上千万条商业短信,分别被判处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至此,每一个饱受垃圾短信骚扰的人都会拍手称快吧?

且慢!这4名男子被判刑,并非因为群发广告短信,而是因为他们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也就是没有得到手机运营商的许可,4名男子犯的是“非法经营罪”。换言之,如果他们事先取得了经营许可,也就是向运营商交了钱,他们群发广告短信就属于“合法经营”。

这真是有一点黑色幽默的味道。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运营商的利益,却将手机用户的权益丢在一边。未经运营商许可群发广告短信要治罪,而这种群发短信的行为,何曾经过手机用户的许可?那些取得许可证的群发短信行为,运营商又何曾取得过手机用户的许可?不管运营商许可与否,手机用户始终是垃圾短信的被动接受方,是最大的利益受损方,但手机用户没有发言权、禁止权、许可权,手机用户的权益成了被法律遗忘的角落。

人们对垃圾短信恨之入骨,有关部门也一再声称要打击垃圾短信,但打击的目标却仅限于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垃圾短信,取得许可证的垃圾短信依然“合法”地泛滥,“合法”地侵犯着手机用户的权益。而我们收到的大多数垃圾短信,都是这种“合法”的垃圾短信。可以说,手机运营商从“合法”垃圾短信中获得的收益,是以侵犯广大手机用户的权益为代价的。

实际上,岂止是垃圾短信,只要取得了运营商的许可,手机色情网站也能摇身变成“合法”的东西。据今年1月初央视《每周质量报道》披露:一些被曝光过的手机色情网站不仅没有被关闭,反而成为更多色情网站的中转站,大肆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原因何在?在于这些色情网站取得了手机运营商的许可。中国科学院的一个课题组发现,在抽样的198个手机色情网站上,竟然有12个sp电信增值服务提供商的各类移动业务安装包36个;一份测试报告显示,一些电信增值业务竟然通过手机色情网站推广。

我国电信条例第62条规定:当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散布淫秽、暴力等内容时,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而在实际操作中,哪家运营商切实执行了这条规定呢?他们在乎的只有利益,只要有利可图,他们可以给群发垃圾短信发放许可证,可以对手机色情网站睁只眼、闭只眼,只有当他们没有获得利益时,群发广告短信行为才是犯罪。在他们眼里,哪有手机用户的权益!

转载请注明来源:评论:无证的垃圾短信与有证的色情网站

相关文章

噢!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