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中破产续:专家质疑永中软件掏空国有资产

    |     2015年7月13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969

||2011-04-13

4月11日消息,针对永中科技即将到来的破产清算,永中软件声称,只是股东变化,不会影响永中软件和永中Office的运营。对此,有专家分析认为,永中软件把永中科技的国有资产违法“掏空”。

永中软件回应:股东变化而已

由于背负4000余万元债务,永中科技不可避免面临破产清算。这引发了业界的热议,然而,永中软件却表现得很“淡定”。

在发给媒体回应中,永中软件强调,永中科技是永中软件的一个股东,只是名字里都有永中两个字。就算永中科技被清算,甚至未来被改一个名字,对永中软件和永中Office来说,也只是股东发生了变化,并不意味着永中软件将因此受到影响。

永中软件认为,永中科技早在一年前就已经变成一个壳公司——永中软件成立后,原永中科技的员工基本都重新受聘于永中软件,公司核心产品也由永中软件开发运营。

永中软件披露称,永中软件于2009年11月27日设立,注册资金2501万元,由永中科技出资1万元,占股0.04%,华软投资出资2500万元,占股99.96%。同年12月22日,永中科技的50项专利39项著作权被无偿授权给永中软件使用。2010年1月7日,华软投资赠送50.96%的股份给永中科技使后者股份占比达51%。

永中科技强调,根据双方当年出资的比例(永中科技投入1万元与华软投资无锡合伙企业投资2500万元组建永中软件),永中科技仅是占股不到1%的小股东,因此,永中科技对永中软件的资本层面影响几乎不存在。

袁萌质疑:永中软件把永中科技违法掏空

永中的表态引起了业界的质疑。中国开源软件推进联盟副秘书长袁萌敏感地反问:“众所周知,永中科技最有价值的资产便是永中集成Office的相关专利及其著作权。那么,人们要问:如今这些‘宝贝’(资产)到哪里去了呢?”

对于“同年,12月22日,永中科技的50项专利39项著作权被无偿授权给永中软件使用”,袁萌认为,这所谓“无偿授权使用”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他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亦即永中软件必须向永中科技支付专利使用费。因此所谓“无偿授权使用”的合同条款完全违反了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此前,一位已经退职的科技部官员表示,永中集成Office是由国家财政巨资投入,由永中科技研发的重大科技专项,其知识产权所有权和收益应由永中科技和国家一同分享。

袁萌认为,在永中科技只占永中软件的极其微小股份(0.04%)的前提下,永中软件能够轻而易举地取得了永中科技39项著作权的“无偿授权使用”合同,正是永中软件“掏空”永中科技的一项“明证”。

袁萌同时还表示,“华软投资赠送50.96%的股份给永中科技,使后者股份占比达51%”纯粹是对外“作秀”而已,完全改变不了永中软件“掏空”永中科技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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