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乾:物联网专项资金申报尚缺透明度

    |     2015年7月13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990

||2011-04-20

日前,财政部下发的《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引起了各方关注,地方政府及物联网企业尤其对此利好消息怀有较高的预期,业内产业研究专家则喜忧参半,有人认为《办法》将催熟整个产业,有人对资金的申报、监管及其使用结果评估存在疑虑。国脉物联网就此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李广乾博士。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6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与去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而出台的,是国家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而采取的又一项具体措施。作为新一轮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物联网将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与国际竞争力都具有战略意义。毫无疑问,专项资金的建立将有力地促进今后我国物联网的快速发展。

不过,”管理办法”在具体规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注意:

1、专项资金的申报门槛比较高。”管理办法”第六条对申报单位提出了五条资格条件。对于一般的行业来说,这些条件都是比较普通的,不算苛刻;但是,对于近年来才发展起来的物联网来说,这些条件可能就会不利于甚至阻碍物联网的创新发展。例如,从这些条件来看,申报单位应该是已经正常运行多年的单位,因为申报单位必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然而,从无锡物联网产业发展基地来看,大量的物联网机构都是这一两年来才成立和运营的,难以满足”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要求。

2、专项资金的申报过程缺乏透明度。根据”管理办法”,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所建立的专家评审机制挑选出来的;但是,该评审机制没有对候选单位的公示与社会监督的过程,缺乏透明度。专项资金都是无偿补助,是非常诱人的蛋糕,几乎所有相关的单位都希望能够从中分得一瓢羹。如果过程缺乏透明度,势必会产生一些不该发生的问题。

3、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结果没有规定严格的管理要求。”管理办法”只要求专项资金的获得单位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但是对于物联网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特别是项目质量及其真实性却没有规定相应的评审、审查程序,对资金的使用情况也未明确第三方的审计要求。

4、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管理办法”对于如何管理由政府资金资助而完成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没有给出相应的意见。有关的制度早已出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但是这些规定却没有在”管理办法”中得到体现。

有关部门应该认真思考并完善”管理办法”的具体细节,以便让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使我国的物联网产业真正获得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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