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财政部:明确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951

||2009-02-08

财政部网站昨日公布了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

通知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收取的费用以补偿成本为原则,政府不得营利。

该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以及发改委与财政部于6月1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细化。

信息公开条例已经于5月1日起开始实施,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许昆林表示,具体的收费标准和缴费办法没有制定和公布之前,政府提供信息不收费。

《通知》规定,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执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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