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劳动部门澄清对华为事件”无任何表态”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256

||2009-02-08

本已被地方劳动部门定性为“并无不妥之处”的华为万人“辞职门”事件又起波澜。昨日,业界传出声音称,“广东省劳动部门认定华为万人辞职无效”,一石激起千层浪,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已过半年之际,这一说法受到业内各方的高度关注。为此,本报致电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闻发言人张祥,他表示,“并无任何表态”。而至截稿时止,华为方面对此事未予评论。

“并没有任何部门的主管领导对华为员工辞职事件作出过任何评价”

实际上,“省劳动部门认定华为万人辞职无效”这一说法是在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际传出,《意见》中明确表示,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工龄归零”;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通过非法劳务派遣;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等规避行为,均被认定是无效行为。

有媒体据此报道称,“虽然《意见》不是专门针对该事件(华为‘辞职门’事件),但恰恰是对类似华为的做法进行了限制和无效的认定。”对此,张祥表示,在会议现场,并没有任何部门的主管领导对华为员工辞职事件作出过任何评价,“而且,《意见》是最近颁布实施的,华为员工辞职事件是去年发生的,用一部现行的政策法规对过去发生的事件做评价和定性是不恰当的。”

“如果是处于被迫的情况签订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上诉”

去年9月底,华为公司逐步实行老员工“自愿辞职”再竞聘上岗政策,要求包括总裁任正非在内的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此举引起全国震动,也被外界解读为规避新《劳动合同法》,特别是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相关规定。此事甚至惊动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和深圳市劳动部门介入调查,至12月底,深圳劳动部门作出“在辞职门事件中,华为并无不妥之处”的结论。有消息称,华为目前仍在执行年满八年员工“先辞职后竞岗位”的规定。

有业界律师认为,如果强迫劳动者辞职,使劳动者“工龄归零”,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为无效行为,但如果员工是出于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新合同,则并无不妥之处,“华为的做法比较特殊,涉及数千人的合同调整,如果说每一个人都是自愿,比较难让人信服。但如果是处于被迫的情况签订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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