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百纳”商标案再起波澜 三方激辩两大焦点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965

||2009-02-08

昨日,国内葡萄酒业备受关注的“解百纳”商标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超过100人的媒体、相关公司人员和经销商旁听队伍几乎挤爆了法庭。

当天庭审的主要内容是中粮酒业、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酒酿酒有限公司、烟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联合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解百纳”商标裁定不当。

法庭上,代表原告的7名律师代表坐满了原告席,商评委代表首次开腔亮相,而张裕作为第三方也派律师代表到场。

在长达一天的庭审过程中,三方聚集两大核心。一是“解百纳”是否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并成为葡萄商品通用名称;二是“解百纳”是否经张裕公司长期使用已取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

在“解百纳”风波中首度开口的商评委代表,强调裁定“解百纳”成为张裕公司商标,是因为现行葡萄酒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葡萄酒通用名称中,并没有“解百纳”。

为了说明“解百纳”是法文“CABERNET”的相应中文译法,原告律师团向法庭提供了由法国农业部提供的一份说明。张裕代表律师称,“解百纳”是1937年张裕注册商标时“臆造”的词,而在此之前“解百纳”并未在业内出现过。同时,该律师认为,法国农业部的职责应该是对葡萄品种的认定,但在法文相应中文译法上并不权威。

原告列出证据,称张裕公司生产的葡萄酒瓶标曾称“解百纳是优良酿酒葡萄品种三珠(蛇龙珠、赤霞珠、品丽珠)的总称”。张裕律师指出,在长期缺乏私权制度、国家主管机关也长期对酒类商标存在模糊认识等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张裕公司曾经存在一些错误说法。商评委则认为这与张裕使用“解百纳”商标不存在矛盾,也不改变商标的性质。

在下午的庭审中,原告出具了莫高公司的证人,证明在张裕更早前,业内已经有使用“解百纳”。张裕律师质疑莫高公司在20世纪才成立,不可能比1937年张裕公司注册更早。

昨日的庭审未当庭宣判。张裕代表律师称,一般而言法院对行政诉讼一审需时3个月,二审2个月,这样年底会就“解百纳”商标有个结论。原告律师则指出,假如异议方对二审意见不服,还可向最高院提出申诉。据记者了解,终审审结的期限并未有明文规定。

对于“解百纳”价值,开始被越放越大。据代表中粮酒业和王朝、威龙等原告的律师称,保守估计“解百纳”型葡萄酒的产销量占整个葡萄酒行业产销量的70%~80%,假如被张裕一家占据,其他各家企业面临倒闭的危险。而据记者了解,张裕作为“解百纳”的最大生产企业,目前年销售额只在10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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