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为何能“合法”欺负人

    |     2015年7月12日   |   客世原创   |     评论已关闭   |    1136

|沈彬|2008-12-07

成都一市民在银行办理业务因为等得太久,一时内急,附近又没有厕所,居然对着银行大厅里的垃圾桶就方便起来,结果很戏剧性地被银行押运人员拿着两把枪顶着脑袋,还被打出了青包。(《成都晚报》12月6日)

同日《信息时报》的报道更能激起读者共鸣——某储户从银行ATM机里取出的2000元钱,竟然全部是同号假币。银行方面表示,客户是离开之后再来投诉的,不能确定这些钱就是从银行取的,所以不能赔偿。

两条新闻大概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银行欺负人。

银行为了“节约成本”,减少了对私业务窗口,可这队伍是越排越长了,却没有想由此带来的客户内急的问题;不去窗口办,去ATM机,很少有人会想到从银行里拿的钱是伪钞,等到用时,银行又不认账了。网易的网友在评论里大倒苦水:ATM机里取出假钱——银行无责;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银行多给了钱——必须还;少给了钱——离柜概不负责……

从法律角度分析,以上这些“不合理”的事,又都是合法的——ATM机里拿出的是假钱,你就应该站在探头前,举着假钞,拨打110,否则一旦离开、转身,或者塞进了口袋,那银行就可以不认账;网上银行被“黑”了,银行就要让你证明不可能是自己泄露了密码,这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你多拿了银行的钱,银行可以追到你的住址,还可以封了你的账户;你少拿了钱,银行是没有“动力”主动帮你挽回损失的。

为什么银行“墨索里尼总是有理”呢?因为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是由一般的民事法律来调整。而这本应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就是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即便其中有不公平的地方,作为第三方的国家权力也不会主动介入。但这个假设的前提是错误的,许多人大谈银行的“市场经济行为”的同时,却忽视了双方地位是严重不平等的,强势一方利用其优势,肆意加重弱势一方的义务,推卸自己的责任,所以再用一般民事关系来处理就是不合适的了,要有政府的积极介入。

比如银行卡,从民法上说只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一个合同关系,照理说双方都应该遵守,但是银行是强势一方,它可以违反合同,向客户收取原本合同上没有的年费、账户管理费、查询费……并强行划取。而按民法原则,面对这种公然的“违约”,必须由消费者自己去法院起诉,受损的权利才能得到救助;这是不现实的,所以只能忍气吞声。

法者,所以定分止争;如果民法长期不能有效解决银行和客户之间的矛盾,任由银行合法地“欺负”人,是要让社会整体付出巨大成本的——现代社会学里有“弱者的武器”一说,它的普及版的名字叫“无赖”、“胡闹”。上面那个被枪顶脑袋的先生,就带着一帮人到银行里办“先存10元再取10元”的业务,即使从见报的新闻来看,类似的“复仇”都不少见。

既然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地位从来不可能平等,那么双方就不会依照一般民事法律来协商出公平的游戏规则,所以就必须要有政府的“有形的手”来积极介入,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和谐和公平;这时如果政府机关借口“市场行为”一推了事,那显然非常不合适。

责编:admin

转载请注明来源:银行为何能“合法”欺负人

相关文章

噢!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