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正式发布 擅自处理电子垃圾最高罚50万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941

||2009-03-07

昨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这标志着作为电子产品的生产、消费大国,我国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处理体系。《条例》鼓励电子产品生产者回收“电子垃圾”。该条例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资金的短缺一直是规范“电子垃圾”科学处理的一大瓶颈,这一难题将随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建立迎刃而解。按照《条例》,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一定费用作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每年至少淘汰1500万台废旧家电

  近年来,我国步入家电更新换代高峰期,也是电子垃圾高速增长期。粗略估计,我国平均每年需报废的电视机在500万台以上,洗衣机约600万台,电冰箱约400万台,每年淘汰1500多万台废旧家电,这还不包括保有量迅猛增长并迅速更新的电子及通讯器材,包括手机、DVD等。

  为了方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等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

  无资格擅自处理“电子垃圾”将重罚

  按照《条例》,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和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

  对于那些没有取得“电子垃圾”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处理活动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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