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电视购物,真的很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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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栋|2009-04-21

据人民日报报道,记者调查发现,电视购物市场鱼龙混杂,吃亏上当的消费者不在少数,电视购物行业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也成为公众投诉的焦点。

应该说有关部门对电视购物问题还是极其重视的。2006年8月1日,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禁令,要求各电视台对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不予播出。今年2月16日,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各地工商部门也曾经查处了一些通过电视购物节目行骗的公司。

但上述举措显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电视购物市场鱼龙混杂的局面。违规电视购物节目仍然在持续播出,消费者的投诉与日俱增。由于电视购物节目具有极强的欺骗性,一般播出后半小时就会收到500至1000个订单,电视购物公司通常能在很短时间内就收回成本,然后通过更换电话、办公地址和公司名称的方式来逃避监管,使相关部门难以查处,消费者更是投诉无门。鉴于电视购物公司频频变脸,单纯查处此类骗子公司,恐怕难以减少电视购物中的欺诈现象。归根结底,还是得让电视台把好播出关。但实践中很多电视台难以拒绝高额广告费的诱惑,对电视购物节目并不会严格审查,对电视广告的审查更是形同虚设。

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可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但自1995年2月1日广告法施行以来,却只见处罚发布违法广告企业的,而鲜见有电视台被罚款或是停止广告业务的。

如果有关部门能严格执法,切实追究相关电视台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国家广电总局等部委用得着多次发出“禁播令”吗?恐怕各家电视台的台长早急着自我整改了。毕竟停止广告业务可能让电视台无米下锅,其损失远不是几个广告费可以补偿的。要规范电视购物市场,根本无须出台新的法规,也不需要对电视台做什么宣传教育,只要有关部门能严格落实《广告法》,违规电视购物节目就很难再有机会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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