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三部门总结一年执法 数条新政出台在即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950

||2009-05-17

本报获悉,针对《反垄断法》某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担任《反垄断法》法定执法机构的商务部、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将会在近期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

上周,中央和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在大连,进行了《反垄断法》实施后的第一次集体学习。会上,三部门负责人表示,垄断是竞争的产物,其并没有原罪,但无约束的垄断可能会产生反竞争的效果,是不能允许的。《反垄断法》是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是鼓励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律,并不是限制企业的法律。他们还强调指出中国《反垄断法》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

商务部:经营者集中

商务部反垄断局主要负责审查经营者集中。该局负责人在会议上表示,虽然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设置得比较高,但在门槛以下的企业,如果影响到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也要对其进行管理。

据了解,目前,经营者集中立法方面,已经颁布了一法、一条例,即《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未来还要出台两个指南,四项规章,三个指导性文件。

该负责人表示,其中的两个指南和四项规章,即将出台。

两个指南包括,由三个部门联合制定的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其中规定了怎么界定想关市场,还有一个是马上要出台的 《金融业关于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办法》,国务院条例中规定,金融业的申报门槛也是100亿元、20亿元、4亿元,但是怎么计算,金融业有自己的方法。随着金融危机的发展,金融机构迫切需要这项政策尽早出台。

四项规章包括:《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办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法》、《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办法》、《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证据收集的办法》。

三个指导性文件包括:《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办事指南》。

该负责人表示,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期限,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30天,第二个阶段是90天,还有一个延长期。现在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在第一个阶段30天内审结,只有少数案件是在第二个阶段审结,没有一个案件用到了延长期,即都能在120天内审结。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至2009年4月27日,商务部共收到51起经营者集中申报,已经审结42起,其中无条件批准39起,附条件批准2起,分别是英博集团公司收购AB公司和日本三菱丽阳公司收购英国璐彩特公司,禁止集中1起,就是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还有大量的工作是做事前磋商的,大约有一两百家公司向商务部进行了咨询。

发改委:反价格垄断

依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国家发改委是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价格垄断的执法机构,具体职责由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

在反价格垄断方面,国家和省两级具有行政执法权,市县两级是配合调查,跨省案件由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定牵头办案或者联合办案,重大案件由国家发改委直接组织查处。

其中《反价格垄断规定》根据《反垄断法》的分类方法和条款顺序,分别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的价格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法定构成要件做出了规定。《反价格垄断执法程序规定》根据,对价格垄断协议的豁免和宽大,对经营者承诺终止调查,对滥用行政权力的处理,对价格垄断行为的举报和调查,都做了专门的程序规定。

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人表示,《反垄断法》实施后社会各界对价格垄断十分重视。截止到目前为止,国家发改委共收到涉及价格垄断的投诉和举报近20件,主要集中在价格串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被举报人包括跨国公司、合资企业、国内资企业和行业协会等。

工商总局 反滥用和垄断协议

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除价格垄断之外,还负责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的执法工作。去年7月底,在原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的基础上,组建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人表示,到目前为止,已经基本完成了两部规章和两部指南的起草工作,正在进一步的审议修改过程中,不久将以部令的形式颁布实施。

两部规章是:《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和《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关规定》。两部指南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程序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认为,未来随着两部规章和两部指南的出台,必将有助于经营者更好的理解和掌握 《反垄断法》,明确合法和违法的界限。同时也将有助于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人表示,《反垄断法》实施后,国家工商总局陆续收到数十起关于垄断行为的举报材料。国家工商总局严格根据有关工作程序,对这些举报材料全部进行了梳理分析。

从结果看,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二是尚不构成垄断行为;但是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三是确实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既有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有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于第三种情况,国家工商总局进行了调研核实。

(责编: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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