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跨地区经营信息服务业务有关政策咨询

    |     2015年7月12日   |   会员服务   |     评论已关闭   |    1098

客户世界|中信业 |2006-07-03


< p>为规范短信息服务市场秩序,信息产业部近期下发《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 [2004]136号),要求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信息服务提供者须在该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电信监管部门办理相应经营许可手续,否则各移动通信企业将停止为其提供相关接入服务。为配合信息产业部的规范清理工作,方便企业了解相关现行政策,按规定尽快申办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本咨询重点针对跨地区信息服务业务),现提供如下有关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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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问题一: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ICP)、声讯服务之间有何关系?其业务界定是什么?
< p>答: 为适应市场发展及管理需要,信息产业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 291号)第八条规定的授权,适时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现行《目录》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其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分类不再基于网络,而是基于业务特征,即根据增值电信的业务特征,将部分能够在不同网络上实现、在业务特征上没有本质区别的业务归并在一起。 其中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务、娱乐 /游戏、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可以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移动通信网络用户、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
< p>因此, 原目录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ICP)业务、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即声讯服务)业务都包含在现行目录中的信息服务业务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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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问题二:依据信息服务业务界定,其包含通过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等公众通信网络提供信息服务,企业是否可以申请通过上述各种公众通信网络经营信息服务?是否需要对利用不同网络提供信息服务提出单项申请?
< p>答: 企业在申请经营信息服务业务时,必须具体说明拟通过何种公众通信网络提供信息服务。并且,如拟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材料中还必须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92号)规定提交的全部内容。
< p>同时,鉴于声讯市场正在整治当中,因此目前电信监管部门暂不受理新的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申请。以下咨询解答也不包含有关该项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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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问题三:申办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 p>答: 根据《电信条例》有关规定,经营信息服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是信息产业部;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是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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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问题四:申办跨地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具备哪些条件?
< p>答: 申请经营跨地区信息服务须符合《电信条例》第十三条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 19号)第六条关于申请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须具备条件的规定。具体包括: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3)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4)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5)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6)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7)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等。
< p>此外,跨地区信息服务申请者还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包括: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两个以上分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须控股51%以上);2)对于已经取得某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ICP经营者,现拟申请经营跨地区信息服务的,还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两个以上物理服务平台接入公用通信网提供信息服务。但对尚未开展相关信息服务的申请者,可无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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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问题五:申办跨地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 p>答: 申请经营跨地区信息服务业务应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具体程序是:
< p>首先,申请者应准备好全部的申请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式五份)提交(或邮政快递)给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市场处(地址:北京西长安街 13号,联系电话010-66012301,邮编100804)。
< p>信息产业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如果申请者的申请材料齐备,将收到信息产业部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并同时再提交四份申请材料;如果申请者的申请材料不齐备,信息产业部将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待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信息产业部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通知书。
< p>信息产业部将在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者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 p>在审查期间,信息产业部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书面通知申请者补充和修改,申请者应当在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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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问题六:申办跨地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哪些申请材料?准备申请材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 p>答: 跨地区信息服务申请者应向信息产业部提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
< p>•  由公司法人代表签署、并盖有公章的书面申请。需要注意的地方有:
< p>•  写明拟利用何种公用网提供信息服务业务,如:因特网信息服务、移动信息服务等;
< p>•  写明经营该业务拟覆盖的地域范围;
< p>•  申请电子公告业务需要按信息产业部令第 3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提出专项申请;
< p>•  申请书必须要法人亲笔签署,并盖申请企业的公章;
< p>•  写明主送单位,应为信息产业部或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 p>•  写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
< p>•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需要注意的地方有:
< p>•  需提供有效经营时限内,且盖有工商年检合格章以及本公司红章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 p>•  审批机关根据情况有权调阅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p>•  公司概况。需要注意的地方有:
< p>•  写明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员工总数,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跨地区分支机构设置及管理模式、开展所申请的电信业务所需经营场地和相关设施情况等;
< p>•  跨地区分支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应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9条确定的基本原则,包括控股子公司51%以上股份、在一个地区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从事信息服务业务等。同时需要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如为子公司,还需要提交子公司公司章程)。此外,如需要申请按大区制管理方式,需要专题写明,并明确各大区分支机构设置计划。
< p>•  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需要注意的地方有:
< p>•  所提供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必须是一年以内的;
< p>•  财务报告中必须体现有与拟开展的电信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 p>•  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必须是国家批准营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p>•  如果涉及无形资产,还应提供无形资产评估报告。
< p>•  公司章程及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的有关情况。需要注意的地方有:
< p>•  投资者如是公司法人,必须提供其工商经营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如是自然人,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p>•  公司章程必须是在工商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如章程中的股份有变更记录,还应提供有关变更的法律上认可的证明材料;
< p>•  应提供公司股权结构图,并提供股东的基本情况介绍。
< p>6、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应包括《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8条第6款规定各小项,且每一项都应该有具体内容,不能简单提供一个题目,参考内容如下:
< p>•  关于市场调研与分析:所要开展的信息服务业务市场情况分析;确定业务覆盖范围、业务预测;确定发展目标,预期增长率;确定具体要开展的信息服务项目;根据要开展的信息服务项目明确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 p>•  关于投资效益分析:依据市场调研和分析结果,按照业务覆盖范围和发展目标,对设备投资和网络建设投资进行投资估算、运营成本核算、收入效益估算、确定盈利点和回收期。
< p>•  关于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依据已确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发展目标,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以信息产业部第 19号令第22条的要求为基准,将第一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分解为若干实施阶段。
< p>•  关于预期服务质量: 包括服务质量要求和为达到以上服务质量要求而必须达到的一些具体的技术标准。可以参考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业务服务质量标准》。
< p>•  关于技术方案:多点设平台、多点接入应明确平台设置地点(具体到城市),应清楚描述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功能结构,网关的设置、安全设置、实施的技术规范、服务平台与运营商和用户间的关系网络拓扑图等基本的业务实现技术方案。并提供设置信息服务平台的具体情况,包括机房地址、设备清单、联系电话等,如属于托管的情况需提交托管协议有效复印件。
< p>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申办单位应根据要开展的信息服务业务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根据用户服务的需求建立长期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制定相关服务和管理措施,使信息服务业务可以得到长期高质量的服务保障。
< p>•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建议从安全策略、安全组织体系(安全管理领导和执行机构及职责、专职安全人员职责)、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和人员、设备和环境、系统和操作、防病毒、备份、信息发布和交换、访问控制、日志、应急等管理)、安全技术手段(网络层、系统层、应用层)以及信息内容审核制度等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 p>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信誉文件是指证明申请公司具有的某种能力或客观状况的文件,如已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获得政府授予某种荣誉的复印件、获得某种国家认证机构认证证明等。如没有,则不需提供。
< p>10、公司法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建议承诺书模版附后,需要法人亲笔签名和公司盖章。
< p>11、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5条所规定的要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申办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前必须首先获得相关国家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等。
< p>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中含通过互联网经营信息服务,需要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92号)规定专题申请互联网经营信息服务,即上述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申请材料需要专门针对ICP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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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问题七:获准跨地区经营信息服务业务的公司,必须在业务覆盖范围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经营该业务吗?经营者必须向业务覆盖范围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吗?
< p>答: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跨地区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在业务覆盖范围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经营当地业务;且在各地开展信息服务业务前,须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规定的备案材料,办理经营许可证备案手续。
< p>同时,考虑到信息服务业务形态的特殊性,本着“与时俱进、为经营者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原则,信息产业部视情况允许跨地区信息服务经营者在满足各服务器平台接入点所属城市均设有分支机构的前提条件下,申请按大区制方式管理,即参照国家关于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将业务覆盖范围分成若干个大区,在每个大区须设置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分支机构(即大区分支机构),负责本大区范围内各地的业务经营、 客户服务等事务 。 经批准采取大区制管理方式的跨地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各地开展信息服务业务前,须由大区分支机构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备案材料办理经营许可证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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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问题八:企业在取得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后,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拟提供新的信息服务项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 p>答: 发证机关将根据企业的申请,在其经营许可证中具体载明许可该企业通过何种 公众通信 网络开展信息服务。企业 如拟通过尚未批准的公众通信网络开展信息服务业务,应事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必要的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经批准后变更许可证相应栏目,企业方可实施。
< p>另外,企业如拟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中要求须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信息服务项目,应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增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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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问题九:取得跨地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扩大业务覆盖范围的,须提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吗?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 p>答: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拟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应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p>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公司盖章且法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新增加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及理
由,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
2、业务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各地业务开通情况,主要服务项目,投资收益情况,下一步业务规划以及组网方案;
3、经营许可证(含附件“特别规定事项”)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可在换发新证时提交);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如为子公司,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
5、各地通信管理局出具的经营许可证备案通知书;
6、近期由会计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的有效复印件;
7、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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