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承诺需要共同遵守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207

||2006-10-30

    10月25日,沪上寿险公司共同签署了“上海市个人营销新型寿险产品服务承诺”。从11月1日起,上海市各人寿保险公司凡通过保险营销员销售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分红、万能和投资连结等三种新型寿险产品,如果在销售过程中,营销人员没有履行服务承诺,那么投保人自收到保险单之日起,一年以内可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其所缴的全部保费(已发生理赔的保险合同除外)。这份迟来的承诺对广大市民来说,无疑是难得的福音。它不仅进一步要求保险公司严格履行承诺,也明确了广大投保人的义务。

  《服务承诺》明确要求广大保险营销员不故意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代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署投保单及保单回执;不隐瞒投连和万能险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不隐瞒责任免除、犹豫期及退保损失;不使用未经公司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不承诺超出保险合同保证的任何利益;不利用职务之便强制投保人购买保险;不唆使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改买新单。

  同时也要求投保人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业务,警惕营销员的误导行为;投保人应该认真阅读“服务确认表”,在确认营销员已经做到各项服务内容后再予以签名确认,同时不能让其他人代签投保单和“服务确认表”。

  实行《服务承诺》是上海市保险业诚信建设的一次积极尝试,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一项制度创新。它的实施需要社会个方面的配合。

  所谓服务承诺,核心就是无理由退保,保险行业所发生的纠纷绝大多数都是因理赔和退保。有些客户在买保险时不经过仔细考虑,心血来潮地跟着别人买了,一段时间后,又听他人唆使,说此份保单有这样和那样的不足,还不如买份银行的产品划算。

  于是此人就产生了退保的念头,在实施退保过程中,百般挑剔,把买错保险的理由全部推在营销员和保险公司,自己显得万般无辜。在退保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四处投诉,保险公司在面临媒体舆论压力的情况下多数时侯都不得不同意退保,里子面子都丧失。

  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广大消费者对保险功能的理解还不深,更多的是把保险当作投资的手段,而忽视了保险的保障功能。不可否认的是少数销售人员目光短浅,急功近利,产生了一些不诚信行为。《服务承诺》不仅针对新型寿险产品销售过程中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加强公司的管理责任,规范营销员的销售行为和程序,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争取做到明明白白卖保险。

  可以说,服务承诺更加严格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执行也是刚性的。但对投保人的约束则并没有到那么严格的程度,要使服务承诺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尤其是需要广大投保人的遵守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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