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绝自带酒水”的“霸王”末路

    |     2015年7月12日   |   2006年   |     评论已关闭   |    1240

客户世界|曹剑|2006-11-28

对餐饮行业“谢绝自带酒水”的霸王身份的质疑,已经不是一天的事。在过去几年中陆续有声音要求对这一不合理的规定进行修正,但每一次都有拒绝取消的辩解声音,每一次都是争论不下,每一次也都是不了了之。最近在国家出台一系列制约商家诚信经营的管理政策出台的背景下,在消费者维权意识迅速提升,很多霸王条款遭到清理的今天,新一轮针对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是否合理的争论风潮注定比以往来的更猛烈一些。

笔者对取消与否的两方观点做了综合整理,现陈列总结如下。

认为“谢绝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应该取消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谢绝自带酒水”违背了消费者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的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到饭店消费,有选择权,他既可选择饭店里面的饭菜,也可选择酒水,或者两者同时选择,这是消费者的个人自由。不让自带酒水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

二、消费者对特殊酒水的需要,限带之后,饭店并不一定能满足。比如,某人请朋友吃饭,要拿出自己珍藏多年的红酒一起分享,这种情况下,饭店“谢绝自带酒水”的条款限制了顾客,却又提供不了这种具有特殊意义的酒水,这就是一种明显的不合理行为。其实这种情况很普遍,因为饭店不可能提供所有种类的酒水,但是顾客的需求偏好却复杂多样。强迫顾客只能在自己提供的酒水进行选择,必然导致顾客满意度的大幅下降。

三、价格太高。“如果餐馆、饭店的酒水价格合理,谁愿意多事自带酒水?”这是某消费者的抱怨之语,事实也确实如此。目前我国酒楼、饭店的酒水价格要比市场上至少高出50%甚至一倍以上。一瓶国产葡萄酒在超市售18元,在中档餐馆要卖到40元,在高档餐馆至少卖上百元。如果餐馆酒水定价合理,消费者是不会不辞辛苦地自带酒水前去消费的,餐馆单方面“谢绝”很明显是保护其暴利存在的一种方式。

四、当然也有饭店没有明确“谢绝自带酒水”,但自带酒水时消费必须支付“开瓶费”或“服务费”,费用同样高的惊人。很多时候“开瓶费”或“服务费”比购买酒水的价格还要高很多,引起消费者强烈反感。前段时间云南法制报记者和朋友在一家快餐店就餐,自带了前一天晚上没有喝完的3听啤酒,结账时3人消费了24元,却被收取了15元的“自带酒水服务费”。记者一怒之下把该快餐店告上了法厅,此事备受人们关注。“谢绝自带酒水”和高昂的“服务费”对餐饮行业的形象有重大损伤。

事实上消费者的呼声已经引起各地方餐饮行业协会的重视,甚至有些地方法规也明确规定,餐厅酒店不得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比如北京、成都、银川、江苏等地消协都已明确规定,餐饮业不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当然也有地方的餐饮业协会认为限制顾客自带酒水是合理的,比如河南餐饮行业制定行规拒绝顾客自带酒水,而西安则出台了新规:自带酒水,酒店将收服务费。他们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一、食物安全事故责任的界定。酒店餐厅在为顾客提供菜品、酒水服务的过程中,要为所提供食物、饮料的安全性负责,为顾客的健康安全负责。顾客自带酒水后,一旦出现食物中毒或过敏等安全事故,责任归于酒店所提供食品,还是归于顾客自带的酒水,无法界定。

二、“谢绝自带酒水”是一种国际惯例,经营者的利益应该得到保护。消费者有选择是否在饭店就餐的权利,可以选择饭菜服务或酒水服务;而经营者也应该有选择权,在明示的前提下,餐厅应该有权选择不带酒水的顾客而谢绝自带酒水的顾客。另外,消费者既然到酒店消费,消费品就应该来自酒店,这是合乎情理的。如果酒水可以自带,那么饭菜是不是也可以自带呢?

三、收取服务费,有成本弥补的诉求。饭店为顾客就餐提供了舒适的就餐环境,这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必然分摊到各个业务当中。如果顾客只是选择性的使用环境、设施,而拒绝能为酒店带来利润的酒水,这对酒店是不公正的。还有,顾客自带酒水之后,酒店需要为之提供杯具器皿,杯具器皿的折旧、清洗等方面成本就无法得到弥补,这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有偿原则,所以收取“开瓶费”或者“服务费”也是合情合理。

四、餐饮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是不可能有暴利存在的,即使有,也只能是暂时的。酒水利润占经营利润总额的1/3到1/2,已经是酒店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在这方面可能是存在暴利,但这不等于酒店的总体利润也很高。目前餐饮业的毛利率为50%,扣除房租、水电、人力、原料、税金等,纯利约为8%至10%。中国烹饪协会则认为,餐厅的平均纯利润率在5%至6%。如果强行取缔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或“开瓶费”的规定,那么酒店肯定要在其他方面寻求利润,否则,酒店将面临亏本。如此一来,酒店肯定要提高饭菜价格,或开辟新的利润源。近年已经有很多酒店不再“谢绝自带酒水”,甚至也不收取“开瓶费”,但这些酒店却开始收取以前免费的茶水费、纸巾费等等。此消彼长,消费者并没有比以前少花钱。

纵观以上两方面,双方都有充足的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近些年在“谢绝自带酒水”和高价“服务费”上不断有争论,但在是否应该取消的问题上一直未能有一个统一的结论。

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问题的症结其实不在是否取消“谢绝自带酒水”和高价“服务费”上,而在于商家的利润和消费者支出在酒水问题上的利益争夺以及商家的这种利润要求否合理。

权衡分析两方面,我的观点是:“谢绝自带酒水”是一种霸王条款,应该予以取消。但是自带酒水消费时,消费者应该支付适当的服务费。

下面我将就我的观点谈一谈我的理由。

一、说为了饮食事故责任的明确界定才限制顾客自带酒水,这其实是餐饮方的一个借口。即使允许顾客自带酒水,一旦出现责任,也并非不可界定:1、普通的消费者出于对自己健康和生命的珍惜,主观上不会故意饮用被认为不安全的饮品,没有制造饮食事故的动因;2;从酒店的饭菜制作和用料来看,酒店的饭菜基本是批量供应,而且同一段时间的就餐客户通常情况下不止一位。一旦发生事故,极少只有一个人出现问题的,问题容易明确;3、当前化学鉴定技术已经相当成熟,真要查找事故引发原因以确定责任并不是很困难的事;4、从已经取消“谢绝自带酒水”地区运营的事实情况来看,这并没有成为一个问题。

二、对于“酒水利润是饭店重要的利润来源,如果取消,很多酒店可能亏本甚至倒闭” 的观点,我们可以明确以下两点:1、酒水问题上存在暴利,这是事实;2、没有酒水的暴利,很多饭店可能陷入困境,这也是公认的。但我认为这不应该是维持“谢绝自带酒水”的理由。饭店的利润低,应该从提高菜价等其他方面寻求解决,不允许顾客使用自己的酒水,再大幅提高酒水价格获得暴利以提升整体赢利水平,这种赢利模式和利润结构是很不合理的。用不公平的措施强制让顾客掏钱为他的不合理赢利模式买单就更是谬误。

三、如果说因为“谢绝自带酒水”是一种国际惯例,我们就应该遵循,那就更不能说服消费者。我们承认,国际通行的很多东西是值得参考和仿效的,但国际上的做法也不一定就完全合理,我们也不能省去自我辨识和分析的过程,至少在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则上我认为是这样。他的不合理性非常明显,也许这就是在国际餐饮业协会话语权比较强的情况下制定的,并被绝大部分酒店默认和遵守的单方面有利的规则,这样的规则需要被改变。

四、从成本方面考虑,我认为餐饮也应该收取适当的服务费。消费者在使用了饭店的环境、杯具器皿、设施及人员服务后,就应该支付一定的服务费。费用确定要综合考虑非酒水业务及规模效应对这些成本的分摊,应该基本与顾客使用菜肴服务的服务费在同一水平上,退一步讲在收回酒水服务上所分摊的成本之后也可以略有赢利。问题是现在的服务费普遍是严重过高的,“开瓶费”、“服务费”还只是商家在“谢绝自带酒水”问题上遭到抵制后的变通做法,本质上还是在保护酒水上的暴利。

其实“谢绝自带酒水”和天价“服务费”的行业规矩的背后是一种经济上的“懒政”行为。在行业中结成同盟,依靠单方制定的霸王条款,在不付出任何管理努力和极少成本甚至没有成本的情况下,轻松获得极高利润。一方面这是对正常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另一方面对消费者利益的粗暴侵害。

综上所述,笔者的观点是:餐饮业的“谢绝自带酒水”是一种霸王条款,应该予以取消。顾客自带酒水在饭店消费时,商家可以收取适当的服务费。但这种服务费不应该成为攫取酒水暴利的借口。至于餐饮业因为失去酒水暴利而出现整体盈利下降的问题,饭店自身应该通过适当提高菜价、提高服务水平以赢得更多客户等方面来解决,不应该依靠不公平条款来维持赢利。

本文刊载于《客户世界》2006年11月刊;作者为本刊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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